第一條 為規範成品油市場經營秩序,打擊成品油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加強成品油質量監督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立長效成品油市場監管機制制定本機制。
第二條 科經、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受理成品油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時適用此機制。
第三條 本機制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有關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成品油運輸、經營、存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成品油運輸、經營、存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包括主體、時間、地點、違法違規行為),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採取非書面方式進行舉報的,受理舉報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
第五條 舉報受理範圍及分工
科經等部門按照各自部門職責受理有關成品油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若接到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成品油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應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許可權的部門提出或接收報後再轉辦給有管轄權的部門。接收其他部門轉辦的舉報在舉報辦結後五個工作日內向轉辦單位告知處理結果。
(一)科經部門受理無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成品油經營單位非法經營、不安全生產等違法行為舉報;處理有關罰沒成品油的調運、保管、收儲工作;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無證無照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違法經營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油品的違法行為、計量作弊等行為舉報;
(三)公安部門受理成品油非法經營違法犯罪、成品油走私犯罪活動;非法運輸、存儲成品油的違法行為,利用非法改裝車輛流動加油的違法行為,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
(四)交通運輸部門受理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運輸、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成品油運輸車輛行為舉報;
(五)應急管理部門受理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成品油(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事經營行為的舉報;
(六)生態環境部門受理成品油經營企業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三同時”制度,成品油經營企業不正常運行油氣回收裝置和雙層罐改造達不到環保要求;偽劣成品油無害化處理不到位,造成環境二次污染;成品油經營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
(七)稅務部門受理成品油經營偷稅漏稅、不開具正規發票等行為的舉報。
第六條 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有關部門處理,接收到舉報的上級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轉至有許可權的縣級部門處理,上級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處理下級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部門認為應由上級部門處理時,可以提請上級部門處理,最終由上級部門決定。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部門管轄的,上級部門不得將案件交由下級部門管轄。
第七條 有權管理的部門接到舉報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兩個或多個部門因處理許可權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同級政府指定處理機關。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匿名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許可權的部門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鼓勵經營者內部人員依法舉報經營者涉嫌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處理該舉報的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條 接收舉報的部門應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辦理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
舉報處理中獲悉的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受理、辦理舉報的部門應嚴格保密。確需公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舉報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時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或者其他法規、規章執行,行政處罰辦結後,應將處罰信息按有關規定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受理、處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舉報信息的統計、分析、套用,相關部門應定期公布、交流舉報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違法運輸、經營、存儲成品油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