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霞白利法

列·霞白利法,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禁止工人結社和罷工的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列·霞白利法
  • 頒布時間:1791年6月14日
因提案報告人為列·霞白利(Isaac Le Châpelier,1754—1794),故名。1791年6月14日由制憲議會通過。規定:任何行業的工人和幫工,都無權在一起集會,選工會主席、工會書記,通過決定和決議,對自己所謂共同利益建立規程;如果由同一職業或行會聯繫起來的公民,通過決議或達成協定,想要共同拒絕工作,或只按一定的工價接受工作,都要被宣布為侵犯自由、違反憲法與《人權宣言》;一切主犯和教唆者均應受審,處以500鋰罰金,褫奪選民權一年。1864年政府對該法進行放寬,取消了參加罷工受法院追訴的規定。直到1884年公布《工會法》後才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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