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方法

刑法解釋方法

刑法解釋的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可以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而論理解釋又可分為擴張解釋、限制解釋、當然解釋、沿革解釋等,下面分別加以論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法解釋方法
  • 外文名:The method of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 分類: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
  • 內容:刑法解釋
  • 性質:法律
文理解釋,論理解釋,

文理解釋

文理解釋,又稱為文義解釋或者平義解釋,是指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單詞、概念、術語以及標點符號,從文理上所作的解釋。
對於法律解釋來說,文理解釋是一種首選的解釋方法。在一般情況下,通過文理解釋可以獲得對於刑法條文的正確理解的,就不應當再採用其他解釋方法。文理解釋依賴的是法律賴以表達的語言的日常意義。由於語言的文義具有多重性,因而有時需要在數個文義中根據立法精神加以選擇。為了避免日常語言這種歧義性而引起對法律的誤解,在法律實踐中創設了專業語言,即所謂法言法語,這種專業語言是法律所特有的,例如刑法中的累犯、假釋等概念,對這種法律專業術語的解釋被認為是一種特殊文義解釋方法。當然,在法律文本中,法言法語只是少數,大多數採用的是自然語言。由於自然語言的含糊性,因而文理解釋方法是有很大局限性的,正確的法律解釋還須藉助於論理解釋方法。

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聯繫有關情況,對刑法條文從邏輯上所作的解釋。論理解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擴張解釋
擴張解釋是指根據立法精神,結合社會的現實需要,將刑法條文的含義作擴大範圍的解釋。在擴張解釋的情況下,解釋的內容已經超出了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這種超出條文字面含義的解釋之所以是合法的,主要是因為所解釋的法律條文上的概念與被解釋的事實上的概念之間具有法律性質的聯繫。當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通過擴張解釋以補救立法不確切之弊。例如,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從詞義上來看,審判是指偵查、起訴相對應的刑事訴訟程式,因而審判的時候不包括偵查、起訴的時候,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裡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即使在法院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終審判決以後,在執行死刑時發現被執行的婦女懷孕的,也應停止死刑的執行,並依法予以改判。由此可見,對審刑的時候所作的是擴大解釋,將含義擴大到文義字面範圍之外。
2、限制解釋
限制解釋是指將刑法條文的含義作限制範圍的解釋,即解釋的內容較之刑法條文的詞義範圍為小。限制解釋主要是基於合理性的考慮,同時它又沒有超出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因而不存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例如,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從字義上看,不滿十八周歲的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因而教唆者不屬於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構成間接正犯。因此,這裡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限制解釋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只有作出這樣的限制解釋,才符合立法原意。”
3、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是指刑法條文表面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已包含於法條的意義之中,依照當然解釋的道理解釋法條意義的方法。例如,刑法第329條規定了搶奪國有檔案罪,但未規定搶劫國有檔案罪。那么,在行為人使用暴力搶劫國有檔案的情況下,能否以搶奪國有檔案罪論處呢?我認為是可以的,這裡適用的就是“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因為搶劫行為本身包含搶奪的內容,是使用暴力搶奪。在搶奪與搶劫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遞進關係。如果不存在這種邏輯上的遞進關係,而是具有邏輯上的類似關係,就不能根據“舉輕以明重”而予以當然解釋。
4、沿革解釋
沿革解釋,又稱歷史解釋,是指根據刑法條文制定的歷史背景以及其因襲與演變的情況闡明條文含義的解釋方法。法律是一個發展的過程,在這種發展過程中,具有連續性與變動性的雙重變奏。沿革解釋就是從連續與變動的相關性上闡明刑法條文的含義,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沿革解釋優於其他解釋。對於正確領會刑法條文的含義來說,沿革解釋具有重要的意義。
1.立法解釋。刑法施行過程中,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發生歧義的規定所作的解釋。
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的
解釋。
3.學理解釋。
無論是何種解釋,均不能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
(二)刑法解釋方法
1.文理解釋(字面解釋)。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闡述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嚴
格遵循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是刑法解釋的常態
2.論理解釋。參酌刑法產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它相關事項,按照立法精神,闡明刑法真實含
義的解釋方法。
(1)擴大解釋。法律條文的含義因為社會生活的變遷,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情況嚴重按照字面含義難以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將法律條文的含義適度擴大化,即其外延會變化。
(2)縮小解釋(限制解釋)。將刑法中的含義解釋為小於字面含義。
(3)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
(4)反對解釋。根據刑法規定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的含義。
(5)補正解釋。在刑法文字發生錯誤時,通過解釋補充刑法的錯誤。
(6)體系解釋。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繫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含義。
(7)歷史解釋。根據歷史背景及刑法發展的源流,闡明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8)比較解釋。將刑法的相關規定或外國立法與判例作為參考資料,來闡明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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