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範圍:即刑法的適用範圍,是指刑法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和在什麼時間內具有效力。我國《刑法》第6條至第12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法的效力範圍
- 類型:法律術語
- 別稱:刑法的適用範圍
- 具體內容:刑法的空間效力和刑法的時間效力
空間效力,概念和原則,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管轄權,普遍管轄權,時間效力,生效時間,失效時間,溯及力,法律適用,
空間效力
概念和原則
刑法的空間效力,就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決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
原則:
(1)屬地原則。即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的,都不適用本法。
(2)屬人原則。即以人的國籍為標準,凡是本國人犯罪,不論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法。
(3)保護原則。即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凡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外國領域外,都適用本法。
(4)普遍管轄原則。即以保護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為標準,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法。
現代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刑法,都是以採用屬地原則為基礎,兼采其他原則。
屬地管轄權
我國《刑法》 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都適用本法。”
我國《刑法》 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我國《刑法》 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屬人管轄權
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即使身在國外,也仍然受我國法律的保護 。
《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不論按照當地法律是否認為是犯罪,也不論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國或何國公民的利益,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只是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該中國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
保護管轄權
《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普遍管轄權
《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時間效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生效時間
兩種方式:
一是公布之日起生效,這通常是一些單行刑法法律的做法。二是公布之後經過一段時間在施行。
失效時間
刑法的失效時間基本上也有兩種方式:
一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後代替了同類內容的舊法,或者由於原來特殊的立法條件已經消失,舊法自行廢止。
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四個原則:
(1)從舊原則。即按照行為時的舊法處理,新法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按照新法處理,新法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要按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 ,則要按照新法處理。
我國修訂的《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法律適用
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歸根結底是解決新、舊刑法如何 選擇使用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對行為人有利還是不利。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價值取向是有利於行為人,這與罪刑法定原則的保障人權精神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