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客觀主義

刑法客觀主義是“刑法主觀主義”的對稱。又稱“行為主義”。認為犯罪是行為人危害行為所造成的事實,即應以現實所發生的犯罪事實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對實害大的處以重刑,對於實害小的處以輕刑,而不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

對實慨套害大的處以重刑,對於實害小的處以輕刑,而不考慮犯嚷熱束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例如,慣犯犯輕罪仍從輕處罰,偶犯犯重罪也從重處罰。刑法學墊霸閥姜舊派學者多採取客觀主義譽應匙。在巴員采刑法的許多具體問題上,刑法客觀旬乎立重主義與主觀主義之間有著顯著區別。參見“刑獄擔微法主觀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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