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難案件審委會觀點評述

刑事疑難案件審委會觀點評述

《刑事疑難案件審委會觀點評述》是2020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林建輝。

基本介紹

  • 書名:刑事疑難案件審委會觀點評述
  • 作者:林建輝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3月
  • 頁數:536 頁
  • 定價:10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4092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刑事疑難案件審委會觀點評述》分為四篇:第*篇為“罪與非罪”,包含了23個圍繞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的觀點展開論述的案例;第二篇為“此罪與彼罪”,包含了4個圍繞被告人構成此罪或彼罪的觀點展開評析的案例;第三篇為“死刑政策”,包含了3個圍繞如何適用死刑政策展開論述的案例;第四篇為“其他”,包含了2個其他類型的引發審委會分歧觀點的疑難案例。本書通過對上述32個典型疑難刑事案件進行深入分析,從理論和立法原意的高度,闡明審委會在討論疑難複雜案件過程中所形成的裁判觀點在法理上的依據。本書通過對審委會討論的疑難案件進行觀點評述,對於廣大刑事審判人員來說,通過閱讀本書可以加深對相關法律問題的理解,正確把握和適用法律,提升自身的法學素養。同時,將此類案件的評述彙編成書,也有利於提高判案的透明度,便於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圖書目錄

第一篇罪與非罪
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1.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公司的認定
——關某抽逃出資案王淼
2.定罪量刑的事實要有證據證明
——林某、黃某、王某妨礙信用卡管理案梁東清
二、擾亂市場秩序罪
3.經濟糾紛中契約詐欺罪如何界定
——邱某契約詐欺案李楠
4.對非法經營罪第一款第四項“兜底”條款的理解
——馮某非法經營案莫少芬
5.非法經營菸葉行為在無法查清銷售、購買價格情形下的涉案數額認定
——雷某非法經營案梁倍寧
6.幫助他人運輸走私菸的行為認定
——陳某非法經營案劉明潔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7.抓捕扭送致小偷死亡的行為定性
——黃某1故意傷害案王淼
8.盜竊行為轉化為搶劫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黎某1、吳某1過失致人死亡案柯雅麗
9.認定案件事實應實事求是
——陳某1故意傷害案徐忠聖
10.被告人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傷害後果的發生,仍應認定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林某、梁某1、梁某2故意傷害案李傑
11.被告人作無罪判決時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方法
——楊某故意傷害案林景朴
12.證據全面審查原則的運用
——鄒某1故意傷害案周經輝
13.封閉環境下一對一犯罪的案件證據分析
——梁某強制猥褻婦女案沈學生柯雅麗
14.綜合全案涉及被告人有罪及無罪的言詞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時,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吳某1非法侵入住宅案張書銘
15.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他人住宅”的認定標準
——何某1非法侵入住宅案鄒夢嬋
16.搭乘運輸毒品人員車輛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共犯
——趙某等4人運輸毒品案李錦傑
17.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王某尋釁滋事案張馳
四、侵犯財產罪
18.非法占有為目的之判斷
——陳某涉嫌詐欺案羅文
19.客觀性證據驗證規則的運用
——黃某1故意毀壞財物案謝瓊進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20.有關鍵涉案人員未歸案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相應被告人構成犯罪
——潘某聚眾鬥毆案羅文
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21.在縣境內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能否單獨評價為犯罪行為
——吳某1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王淼
七、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22.被告人翻供情況下販賣毒品主觀故意的認定
——唐某1販賣毒品案李亞車
23.明知他人以販賣為目的而運輸毒品,隨車同行並接觸毒品的關係特殊人員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共犯
——吳某販賣、運輸毒品,林某運輸毒品案黃昌文
第二篇此罪與彼罪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4.超出共同故意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吳某1等故意殺人、非法拘禁案張馳
25.行為人罪過的判斷與分析
——黃某1過失致人死亡一案梁東清
二、侵犯財產罪
26.搶奪時攜帶兇器,即使未使用、展示仍應認定為搶劫
——劉付某、江某搶劫案李楠
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27.使用偽基站傳送廣告簡訊的行為定性
——潘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譚振邦
第三篇死刑政策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8.在故意殺人案件中如何準確適用死刑標準
——卓某1故意殺人案王淼
29.吸毒致幻導致故意殺人的行為人責任能力應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不適宜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鄭某故意殺人案林文冬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30.在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如何準確適用死刑標準
——朱某1非法運輸毒品案王淼楊彩珍
第四篇其他
31.如何認定自首及量刑的適用
——崔某故意殺人案鐘娟
32.1997年9月30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被害人在追溯期限內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陳某故意傷害案李錦傑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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