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米歇爾·福柯在法蘭西學院講授的第二門課程。本課程延續了對知識意志的探討,仍以法律和司法制度為基礎作研究。繼“尺度”之後,福柯以對於整箇中世紀的制度的研究為基礎,引入“訊問”的主題。
該課程的目標在於:司法作為國家鎮壓機器產生,確立鎮壓體系,它的作用不再是像在中世紀一樣保障財富的流通,而是通過對人民的隔離來達到制度的目的。懲罰變為
監禁。在司法經濟學中發生了改變,即從對財產的徵收過渡到對人的隔離,同時指出知識—權力關係的模式,該模式構成中世紀司法制度的特點。
《刑事理論與刑事制度》是福柯隔離“權力”問題之地,一方面是通過大法官塞吉埃對赤腳漢騷亂的鎮壓的戲劇化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對從日耳曼法到現代性的開端之間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經濟與認識論功能的分析。本課程對於司法制度作為權力行使之地提出了驚人的觀點:鎮壓中的權力、權力與戰爭、權力與財產流通、權力—知識。這與法律的問題完全不同。司法處於權力分析的核心:權力關係在司法實踐的核心相互聯結、互相銜接:一方面是關於經濟關係,另一方面是關於知識的形成。
作者簡介
米歇爾·福柯(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法國哲學家和歷史學家。他對文學評論及其理論、哲學、批評理論、歷史學、科學史(尤其醫學史)、批評教育學和知識社會學有很大的影響。
圖書目錄
1 譯者的話
1 前言
1 1971—1972年的課程
5 1971年11月24日
方法論原則:為了闡明道德概念、社會學概念和心理學概念的歷史發展過程,把刑事體系(刑事理論、刑事制度和刑事實踐)重新置於鎮壓(répression)體系的背景下;政治犯罪(délit.politique)和普通刑事罪(délit.de.droit.commun)。——歷史目標:研究對於17世紀初人民暴動的鎮壓以便追蹤國家的誕生過程;研究塞吉埃(Séguier)大法官在諾曼第地區鎮壓“赤腳漢”(Nu-pieds)起義(1639)所使用的刑罰儀式。——“赤腳漢”起義:對抗權力體系的反稅收暴動(對抗稅務官、襲擊最有錢的富人的府邸);特權享有階級(classes.privilégiées)和議員們(parlemantaires)的態度:中立,拒絕介入其中。
28 1971年12月1日的課程
階段概要:(1)瞄準國家稅收制度的人民暴動;(2)貴族、資產階級、議員的迴避;(3)軍隊作為唯一的保障:邁向“武裝起來的司法”(justice.armée)的世紀;(4)王室權力建立新的鎮壓體系。——創造新鎮壓體系的歷史?反對意見:國家鎮壓機制的先前性(antériorité)。回覆:立法制度持續發展,然而司法制度內部卻存在分隔;一方面,與舊體系連線;另一方面,新體系產生。與後革命(post-révolutionnaire)的資產階級形成對比:資產階級在司法獨立的面具後面確立一種統一的鎮壓體系,同時具有國家的、司法的和治安的屬性。——回到諾曼第的赤腳漢起義。他們賦予自己權力符號,並且擅取特權。反對法律的同時就是一種法律、反對司法如同於行使司法。——行使權力的符號:他們參照著自己窮困的特徵所起的名稱;他們的象徵性的領導者、虛幻的人物;他們“以國王的名義”發布的命令。——在(軍事、行政、財政、司法)權力行使過程中做出的舉動。——實施鎮壓活動是反對另一種權力。
56 1971年12月15日
“武裝起來的司法”:鎮壓策略是一系列臨時性的舉措;軍事活動被民事活動遲緩地替代:軍事的緩慢介入和民事當局發揮作用之間的時間差。——用力量關係(rapport.de.force)的措辭進行分析:建立區別于軍隊的武裝鎮壓機制,該機制被國家控制,而不是被特權享有者控制。——用政治—軍事戰略(stratégie.politico-militaire)的措辭進行分析:區分城市/農村,民眾/資產階級以便暴力性地鎮壓民眾階層,而後懲罰特權享有者和議員。——用權力顯現(manifestation.de.pouvoir)的措辭進行分析:權力的戲劇化掩蓋了接下來的戰略,把起義者指定為國王的敵人,服從於戰爭的慣例,而不是民事方面的罪犯。每個人扮演著各自的角色,大法官不是扮演戰勝者的角色,而是辨別並區分好人和惡人的有審判權的人。
81 1971年12月22日
回顧:通過武裝起來的司法從(力量關係、戰略考慮、權力顯現)三個層面分析鎮壓的第一階段。——從第三個層面展開:四種行為的戲劇化。(1)王室權力把民眾認定為“社會敵人”(ennemi.social)。
(2)地方權力帶來了自身的歸順卻試圖限制王室權力:三重限制理論(théorie.des.trois.freins)的適用。(3)大法官的拒絕,他援引最後的審判(Jugement.dernier)以支持自己的理由:“好人將會得到補償,惡人將會受到懲罰”。(4)特權享有者通過控告“群氓”(basse.populace)並區分好人和惡人從而進行自我保護。——戲劇化(théatralisation)使鎮壓手段和鎮壓權力重新分.配。
95 1972年1月12日
I..民事當局進入(魯昂),有形的國家部門(corps.visible de l’état)形成。——大法官超越傳統的司法規則並把司法秩序和軍事力量秩序聯結在一起:國家保障鎮壓權力。——國家的第三種純粹的鎮壓職能出現,該職能由大法官(國王參事院的成員)保障,獨立於國王。有形的國家部門代替王室權力和缺席的國王。稅收機制疊加在鎮壓機制上。II.新形式的監督,卻沒有新制度。——質疑地方權力:暫時中止。特派員暫時接管地方制度。——軍事措施和稅務罰金體系,以便把特權享有者和他們的承諾綁在一起。總而言之,不穩定的監督體系仍然依靠在封建機構上,這預示著特殊的國家鎮壓機器的創立。
117 1972年1月19日
用多個標題論述鎮壓體系。I.內部一致性(cohérence interne):不同的懲罰規則,其目的是打破先前社會團體之間的聯盟;給予特權享有者金錢方面的利益,以維持秩序作為交換;第三種決策機構(既不是軍事的,也不是司法的)的建立,作為國家行政(司法—軍事)工具,但是主要缺失一種特殊的鎮壓機制。II.明顯的不穩定性(précarité.visible):不同的武裝(資產階級自衛隊的問題和民眾武裝的問題),軍隊毀滅性的干預;土地收入降低,稅收增長:租金/稅收之間的對立;兩種矛盾。III.解決租金/稅收的對立的問題,以及軍隊的穩定。從1640年開始,在國家機器內部建立一種新的制度和有別於其他的鎮壓機制(司法、治安、財政總督),它們的用途是作為行政法院和特別法庭;設立中央集權的和地方的治安:從“危險的人口”(population dangereuse)中抽取(prélèvement)個人、監禁和放逐。——與資本主義共同誕生的監獄。
138 1972年1月26日
大法官塞吉埃的鎮壓的失敗以及之後的投石黨運動使得三種新制度確立:中央集權下的司法(司法總督);治安;通過在人口中抽取個人、監禁、放逐等方式確立的懲罰制度。為了回應人民鬥爭,用於鎮壓的刑事體系製造出犯罪的概念:刑事體系——犯罪這對鏈條是鎮壓體系——騷亂這對鏈條的影響。——新制度沒有代替封建制度,而是與其並置。——政治權力的行使與初生的資本主義相結合。為了保護封建經濟而孕育出的新的鎮壓體系在機能上與資本主義經濟相結合。新鎮壓體系在刑法典中成型,並會在18世紀末生效:刑罰/犯罪的編碼的產生。
151 1972年2月2日
新鎮壓體系與舊鎮壓體系的對立:過程的對抗使司法作為一種機制產生,同時是指定的機制和國家的機制。I.18世紀司法機關的歷史:政治鬥爭、機能衝突和決定性的矛盾使關於刑罰、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各種話語形成。——回到封建司法和日耳曼法的必要性。II.日耳曼刑法史。——被訴訟規則定義的司法秩序;司法活動不聽命於真相,也不是由司法機構決定,而是在於規範的鬥爭。——通過贖罪(rachat)結束戰爭,而不是通過對過錯的懲罰。——審判活動猶如冒著私人衝突的風險、危險,由此產生保障體系(誓言、賠償金、擔保)。
172 1972年2月9日
I.日耳曼刑法史(續):它在中世紀刑法中的餘暉。(A)控訴式訴訟程式(procédure.accusatoire)、傳聞。(B)證明體系:決定勝者的考驗。在宣誓(serments)、神意裁判(ordalies)、司法決鬥(duel.judiciaire)中,真相不發揮作用。(C)私人鬥爭作為中世紀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司法外的爭端。II.伴隨公訴和確立犯罪真相的刑事司法體系變革的歷史。(A)不僅僅是因為羅馬法和基督教的影響,更恰當地說它處於占有關係和力量關係的規則中。(B)刑事司法實施重要的經濟抽取,對財富的流通做出貢獻。——流通的要素:擔保、租金、罰金、充公、贖罪。——結果:財富的流通和政治權力的集中。——總體評註:中世紀的刑事體系在對財產的抽取層面具有重要的影響;現代刑事體系在對個人的抽取方面具有重要的影響;比較:稅收/監禁、交換/社會排斥、贖罪/監獄。
201 1972年2月16日
區分中世紀準國家機構和後來將其完善的國家機構。處於民事訴訟和暴力掠奪之間的中世紀刑事實踐是關於政治—經濟關聯;刑事實踐重新分配所有權、財富和財產:這是“財富的競爭”(joute des fortunes)。——司法的稅收化。和平制度以及和平協定在封建刑罰中的重要性。——和平制度的作用(使私人鬥爭行為、協定、契約中止;儀式化的進程)。和平與正義,關於和平的主教會議的原則。社會鬥爭涉及刑罰。——與武裝問題(武器的持有、集中和分配)相結合的刑罰體系。——13世紀到14世紀的危機:封建制度的動搖;求助於外部僱傭兵;領主依靠王室司法。對議會和稅收機關使用具有反騷亂作用的體系。王室司法發展成為國家司法機關制度化的權力的首要形式。
226 1972年2月23日
I.內生的過程(Processus.endogènes)。中世紀的和平制度的作用:1/有保障的司法空間的組成,具有審判權的人作為公共權力提供保障;2/得到更好保障的稅收制度的區域的組成,該區域疊加在訴訟程式上;3/武器的分配、強制力的介入、專業軍隊的組成和發展。II.外生的過程(Processus.exogènes)。14世紀和15世紀的危機以及大型社會鬥爭使司法發生變革。重要的現象:1/議會作為一切司法實踐中心的職能;2/國王是主持正義的人和統治者;3/議會變為國家機器的要素。
248 1972年3月1日
概要:13、14世紀的社會危機和社會鬥爭導致王室權力集中,並使王室司法確立,這在議會制度中表現出來。國家司法的三個特徵:普遍性(universelle)、強制性(obligatoire)和委派性(déléguée)。——另外兩種措施:1/與國王相關的案件的發展;國王的法院的擴展,隨之而來的影響是對王室—國家(royaume-état)的新定義,還有關於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的刑罰新範疇。刑罰的新領域,用於懲罰使權力頒布的規則中斷的行為。2/王室檢察官的設立:把他們的職能擴展到控告,伴隨而來的是理論—實踐的後果:一切犯罪都對權力造成損害,國王變為法官和當事人。——對於刑事體系的進展的雙重影響:(1)刑事和民事的分離;(2)用服從和懲罰代替戰爭和賠償。刑罰服從於政治機構。犯罪變為對權力的攻擊。政治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的對立成為19世紀刑罰的核心片段,掩飾了刑事體系的政治職能。
266 1972年3月8日
I.在分析完中世紀的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權力關係之後,我們要研究知識的影響:不是在意識形態活動層面,而是在真相(vérité)的產生層面。——在日耳曼法(droit.germanique)中,考驗(épreuve)建立起一方優越於另一方的關係。——在帶有王室檢察官(procureurs.royaux)的新的刑事制度中,訊問(enquête)確立起的真相使得控告(accusation)能夠向審判過渡。訊問如同是恢復秩序的操作器。——證人和筆錄建立起來的真相代替了考驗。II.補充的評註。在新的刑事制度中,訊問和供認(aveu)是發現真相的首要源頭。——酷刑(torture)的切入點。——合法的證據(preuve)的體系。訊問和尺度(mesure)的對比。尺度,它是分配權力(pouvoir.de.distribution)的工具和形式;訊問,它是信息權力(pouvoir d’information)的工具和形式。中世紀的訊問—行政機構的權力體系。——對超權力(sur-pouvoir)的提取(extraction)類型的分析。與1970—1971年《知識意志》課程的聯繫。最後一點要注意的是關於18世紀至19世紀的檢查形式(la.forme.d’examen)的出現。人類科學(sciences de l’homme)的誕生。
309 課程概要
317 17世紀的儀式、戲劇和政治
325 授課情況簡介
383 附錄
艾蒂安·巴里巴(étienne.Balibar)致課程編輯者的信
福柯與歷史學家們.克勞德—奧利維埃·多倫(Claude-Olivier Doron)
419 索引
術語對照
人名索引
地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