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雜居制,雜居制的一種改進形式。指對犯人的性別、罪名、刑期、年齡、職業、身份、性格等加以綜合考慮後,分別予以監禁的辦法。與混合雜居制相比,這種制度有了很大進步,但仍有缺點:多人聚居,容易造成犯罪感染;犯人容易聚集鬧事,管理困難;多人相處,言談交際自由,不合剝奪自由的觀點;不能考慮犯人的個別差異,待遇有失公平。中國自唐代開始,實行分類雜居制。
將多數犯人囚禁於同一監房或同一工場的一種徒刑執行制度。分為混同雜居制和分類雜居制兩種。混同雜居制是將犯人不分類別一併混押於同一監室或工場之中。這是古代和中世紀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一種野蠻落後的監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