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母賣子物業案

出嫁母賣子物業案,此案發生於南宋理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嫁母賣子物業案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徐氏
案件經過
南宋理宗年間,徐氏訴其子不孝子提刑司,提刑官蔡久軒,要母子前來供對,得知二徐氏乃是陳師言之繼妻,元乞養一子曰紹祖,又親生二子,曰紹高、紹先,及女曰真娘。師言死,徐氏自將夫業分為五分,乞養之子一分,而己與親生二子自占四分”。後徐氏又再嫁陳嘉謀,並自賣得分的產業,為此,“紹祖以偏愛論其母,母又以不孝加其子也”。蔡久軒認為,徐氏已再嫁,名份上已不是陳師言之妻,紹祖兄弟之母,沒有理由分得一份產業,並私自出賣。按法律規定,接腳夫必須是夫亡子幼,而徐氏之子都已年近三十,各能主持家政,“徐氏於子壯年事陳嘉謀,是嫁之也,非接腳也,安得查據人之屋,賣人之業,……其徐氏自賣所分一分之業,委是違法”,買主乃敢違法交易,牒州逕自追究,蔡久軒諄諄告誡紹祖兄弟:“徐氏之嫁陳嘉謀,是為陳嘉謀之家人,雖不當干預紹祖家事,然紹祖兄弟前日固嘗以母事之矣。今雖已嫁,亦不應有所凌侮。此案且免斷一次,責戒勵狀外,示徐氏、陳紹祖直接赴州聽候,將元案遺下於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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