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5月23日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稅務總局《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國稅發[1996]79號)的規定,強化出口退稅的管理作出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87號
  • 發布日期:1997-05-23
  • 生效日期:1997-05-2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稅務總局《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國稅發[1996]79號)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出口退稅的管理,針對各地在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問題,我局制定了《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就當前開展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以後報關出口的貨物,必須實行計算機辦理退稅。對因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採取“人機結合”和“人工辦法”審批的已退稅款,在1997年底前必須通過計算機進行覆核,經覆核未通過的出口貨物必須扣回已退稅款或抵減其他出口貨物的應退稅款。
二、各地退稅部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專用稅票認證系統的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6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地退稅部門要加強與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聯繫配合,切實做好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的傳輸工作。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強化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工作,及時解決計算機審批出口退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國稅發[1996]79號),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退稅部門對出口企業申報的退稅數據進行計算機審核時,若發現錯誤數據,必須對錯誤數據進行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一)對出口數據申報錯誤的用“調整法”調整;
(二)對進貨數據申報錯誤除用“調整法”調整外,亦可用“紅字沖減法”、“補充登記法”調整。
二、對出口企業申報的數據,在用計算機審核通過而未轉入歷史資料庫之前,凡發生開具下列單證情況的,必須對已審核的數據進行重新審核後,方可辦理退稅。
(一)《退運補稅證明》;
(二)《代理出口證明》;
(三)《補報關單證明》;
(四)《出口轉內銷證明》。
三、省級退稅部門在年初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審核配置的審核標準(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確定的審核標準應適用本地區所有出口企業,標準一經確定,原則上本退稅年度內不能變動,並須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退稅部門在審核退稅申報數據時,因下列原因出現的疑點,經認真核實後,可以人工挑過,辦理退稅。
(一)出口退稅報關單列明的貨物,既有自營出口貨物,又有代理出口貨物的;
(二)出口退稅報關單列明的出口貨物如有部分貨物發生退運的;
(三)出口貨物屬於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按14%退稅率辦理退稅的大型成套設備及大宗機電產品,實際退稅率與稅率庫的稅率不一致的;
(四)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商品;
(五)出口退稅報關單列明的貨物屬於企業內部兩個部門出口,因分部門申報退稅,報關單被其中一部門占用,其他部門申報的退稅沒有報關單的;
(六)採用加權平均辦法核算的企業,因同類商品單價差異較大,單個商品按加權平均單價申報退稅,導致換匯成本過高或過低的。
五、退稅部門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委託加工出口貨物的退稅數據,應進行重點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出口商品名稱是否按主要材料、輔料、加工費等實際商品的名稱填報,商品代碼是否填報出口商品的代碼;
(二)主要材料的數量是否按加工後成品數量填寫,其輔料、加工費等的數量是否填寫為零;
(三)計稅金額、實繳稅額是否按照專用繳款書內容填寫;
(四)退稅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輔料、加工費的實際退稅率填寫;
(五)備註欄是否填寫“wt”標記。
六、外貿企業之間調撥購進的出口貨物,對其分割單和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比照委託加工申報方式申報,分割單的數量按分割單上註明的購進數量填報,出口退稅專用繳款書的數量填寫零,備註欄須填寫“wt”標記。
七、出口企業申報退稅的商品代碼與海關電子數據的商品代碼不一致的,退稅部門應進行認證。屬於同類商品(即與海關商品代碼前四位相同)且申報的退稅率小於或等於電子數據商品的退稅率時,可以辦理退稅;屬於不同類商品要重點落實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八、凡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的數量與海關電子數據的數量相比,誤差超過2%的,退稅部門須查明原因,核實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九、退稅部門在審核出口退稅時,須將企業申報的有關憑證與專用稅票電子數據進行核對,如屬於電子數據的問題,須按下列方法處理。
(一)對本地上報的本地區出口企業專用稅票數據,發現錯誤或遺漏的,應由本地稅務部門進行修正後,給予辦理退稅,同時將修正後的數據於次月上報總局;
(二)對其他地區上報的本地區出口企業專用稅票數據,發現錯誤或遺漏的,應由本地稅務機關及時上報。待接到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的電子數據並與其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十、退稅部門年初須將分部門核算的出口企業的代碼錄入計算機,在本退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對出口企業要求追加部門代碼,退稅部門須予以確認並及時追加新的部門代碼。
十一、出口商品稅率庫稅率的設定、修改、調整原則上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對國家稅務總局臨時調整徵稅率後,退稅率按規定須作變動的。經省級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分局)領導批准後,由系統維護人員及時調整退稅率。
十二、出口企業經退稅部門批准增加的商品擴展碼,在本年內不能更改。增加的商品擴展碼適用於出口企業的各部門。退稅部門在批准增加商品擴展碼時,須對商品的計量單位進行一致性檢測,對已做過擴展的商品代碼,不允許再加商品擴展碼。
十三、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專用稅票管理後,退稅部門應將專用稅票作為進貨憑證並將其中的有關內容錄入計算機。出口企業在申報退稅時,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與對應的專用稅票裝訂成冊上報退稅部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