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出口水產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產品的安全衛生,規範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7號發布《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公告,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7號(關於發布《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的公告)
為加強出口水產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產品的安全衛生,規範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海關總署制定了《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3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水產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產品的安全衛生,規範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供水產品原料的水產養殖場備案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的水產養殖是指利用各種水域以各種方式進行水產經濟動植物養殖和種植的生產活動,除輸入國家(地區)有明確要求外,不包括在開放海域內人工投苗後自然生長的水產品。
第三條 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海關備案。海關總署統一公布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名單。
第二章 備案條件和程式
第四條 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
(一)依法取得縣級以上農業或漁業部門認可為合法養殖的證明材料;
(二)養殖場周圍無畜禽養殖場、醫院、化工廠、垃圾場等污染源,內部環境衛生良好;
(三)養殖場內養殖池或網箱有規範的編號;
(四)水源充足,養殖用水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
(五)場區衛生整潔、布局合理,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避免進排水交叉污染;
(六)具有獨立分設的藥物和飼料倉庫,倉庫保持清潔乾燥,通風良好,有專人負責記錄入出庫登記;
(七)養殖密度適當,配備與養殖密度相適應的增氧設施;
(八)不存放和使用中國、輸入國家(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應當標註有效成份,建立真實完整的用藥記錄,並嚴格遵守停藥期規定;
(九)投餵的飼料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要求;
(十)建立完善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並有效運行,養殖場應準確、規範、及時填寫養殖日誌,相關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
(十一)配備養殖技術員,養殖技術員應熟悉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熟悉其養殖原料加工的水產品輸入國家(地區)相關藥殘控制法規和標準並能遵照其要求開展養殖管理。
第五條 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的申請人可以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或企業。
第六條 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申請人通過信息化系統向養殖場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二)縣級以上農業或漁業部門認可為合法養殖的證明材料,合法養殖證明材料中養殖場所有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的,需提供雙方簽訂的租賃、承包或使用協定。
第七條 海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八條 備案有效期在合法養殖證明材料有效期內長期有效。
第九條 已獲得備案的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的名稱、地址(未發生位置搬遷)、養殖面積、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養殖品種等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合法養殖證明材料到期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變更。超期未予變更的,海關可通知其在10個工作日內改正。
第十條 出口水產品原料備案養殖場養殖使用權、養殖種類、養殖場位置搬遷、養殖場及周邊養殖環境有較大變化,或發生其他較大改變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養殖水產品安全衛生的,應當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註銷原備案資質後,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一條 出口水產品原料備案養殖場應當於備案次年起,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海關報送上年度《出口水產品原料備案養殖場年度報告表》(見附屬檔案2)。未按期提交的,海關可通知其在10個工作日內改正。
第十二條 出口水產品原料備案養殖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註銷備案:
(一)養殖場備案申請人主動申請註銷備案的;
(二)養殖場養殖使用權依法終止的;
(三)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述情形未在30日內申請變更的,且經海關通知改正後10個工作日內仍拒絕變更的;
(四)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情形的;
(五)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且經海關通知改正後10個工作日內仍拒絕提交的。
第十三條 出口水產品原料備案養殖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且2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國、輸入國家(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未標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藥物的藥物添加劑,未按規定在休藥期停藥的;
(二)提供虛假供貨證明材料、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備案編號的;
(三)隱瞞重大養殖水產品疫病或者未及時向海關報告的;
(四)拒不接受海關監督管理或輸入國(地區)主管當局檢查的,或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的;
(五)不能持續符合備案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無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第十四條 輸入國家(地區)法律法規、多雙邊協定如對水產品原料養殖場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海關總署於2024年3月5日發布了《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27號),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發布公告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廢止了《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並規定出口食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程式和要求由海關總署制定。新制定的《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堅決貫徹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的要求,簡化辦理流程,最佳化備案要求,便利行政相對人辦理備案,同時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要求,強化主體責任,建立“有進有出”的備案管理制度。本辦法涉及行政相對人辦理備案、變更以及取消等相關事項的程式和要求,需要以公告形式對外明確。
二、重點內容
一是明確程式要求。對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申請備案應具備的條件、應提交的申請材料、變更備案、重新備案、取消備案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明確了使用信息化系統提交申請,便利申請人備案,也為海關開展出口水產品原料備案養殖場事中事後監管提供了依據。
二是提高備案效率。最佳化備案要求,取消了養殖規模等部分要求;簡化備案流程,實行告知承諾制替代海關備案現場評審;精簡備案資料,將原有的9項備案申請資料縮減至2項。同時備案有效期由4年變為與合法養殖證明材料有效期內長期有效。業務辦理手續更為簡單、便捷,備案辦理時長由以往的30天以上縮短為5個工作日,進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切實為企業減負增效。
三是壓實主體責任。將海關評審制度改為申請人承諾制,規定了備案申請人申報時,通過自我評估和合規性承諾確認符合相關備案要求,要求備案養殖場每年向其所在地海關提交上一年度報告,同時明確企業存在違規使用禁用藥物等行為被取消備案後,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敦促企業自主管理,促進水產品養殖質量提升,規範自身生產經營行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三、熱點問題答疑
問: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為何要向海關備案?
答:《食品安全法》中明確“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明確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第四十條“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海關備案。海關總署統一公布原料種植、養殖場名單,備案程式和要求由海關總署制定”。因此,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向海關備案是法律的規定,海關制定《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是海關履行法律職責的要求。
問:哪些水產品原料養殖場需要備案呢?
答:為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供水產品原料的水產養殖場都需要向海關備案。
問:開放水域人工投苗後自然生長的魚、蝦、貝等也要備案嗎?
答:本辦法適用的水產養殖是指利用各種水域以各種方式進行水產經濟動植物養殖和種植的生產活動,除輸出國家和地區有明確要求外,不包括在開放海域內人工投苗後自然生長的水產品。
問:向哪裡的海關備案?
答: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海關備案。
問:備案對養殖場有什麼要求嗎?
答: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應符合以下要求才能備案。
(一)依法取得縣級以上農業或漁業部門認可為合法養殖的證明材料;
(二)養殖場周圍無畜禽養殖場、醫院、化工廠、垃圾場等污染源,內部環境衛生良好;
(三)養殖場內養殖池或網箱有規範的編號;
(四)水源充足,養殖用水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
(五)場區衛生整潔、布局合理,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避免進排水交叉污染;
(六)具有獨立分設的藥物和飼料倉庫,倉庫保持清潔乾燥,通風良好,有專人負責記錄入出庫登記;
(七)養殖密度適當,配備與養殖密度相適應的增氧設施;
(八)不存放和使用中國、輸入國家(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應當標註有效成份,有用藥記錄,並嚴格遵守停藥期規定;
(九)投餵的飼料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要求;
(十)建立完善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並有效運行。養殖場應準確、規範、及時填寫養殖日誌,相關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
(十一)配備養殖技術員,養殖技術員應熟悉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熟悉其養殖原料加工的水產品輸入國家(地區)相關藥殘控制法規和標準並能遵照其要求開展養殖管理。
問:個體戶或合作社可以申請這項備案嗎?
答: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的申請人可以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或企業。
問:備案需要交哪些材料?
答:這項備案需要提交兩份材料。一是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申請表;二是縣級以上農業或漁業部門認可為合法養殖的證明材料,合法養殖證明材料中養殖場所有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的,需提供雙方簽訂的租賃、承包或使用協定。
問:一般幾天可以完成備案呢?
答: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問:備案有效期是幾年?
答:備案有效期在合法養殖證明材料有效期內長期有效。也就是說,縣級以上農業或漁業部門認可或頒發的合法養殖證明材料只要有效,備案就是長期有效的。如果合法養殖證明材料失效了,包括期滿自動失效、吊銷、註銷、撤銷、取消等造成合法養殖資格失去的情況下,出口備案資質也同時失效。
問:備案之後,如果養殖場有變化是否要申請變更?
答:是的。已獲得備案的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的名稱、地址(未發生位置搬遷)、養殖面積、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養殖品種等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變更。出口水產品原料備案養殖場養殖使用權、養殖種類、養殖場位置搬遷、養殖場及周邊養殖環境有較大變化、或發生其他較大改變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養殖水產品安全衛生的,應當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註銷原備案資質後,重新申請備案。
問:備案長期有效,是不是不會被取消備案資格?
答:不是的。備案長期有效。但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備案:(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國、輸入國家(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未標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藥物的藥物添加劑,未按規定在休藥期停藥的;(二)提供虛假供貨證明材料、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備案編號的;(三)隱瞞重大養殖水產品疫病或者未及時向海關報告的;(四)拒不接受海關監督管理或輸入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檢查的,或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的;(五)不能持續符合備案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無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問:還有哪些情況會失去備案資格?
答:出口水產品原料養殖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註銷備案:(一)養殖場備案申請人主動申請註銷備案的;(二)養殖場養殖使用權依法終止的;(三)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述情形未在30日內申請變更的,且經海關通知改正後10個工作日內仍拒絕變更的;(四)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情形的;(五)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且經海關通知改正後10個工作日內仍拒絕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