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是為了完善出口商品配額管理制度,建立公平競爭機制,保障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對外貿易的正常秩序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 通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會議
  • 施行。: 2002年1月1日
檔案信息,檔案全文,

檔案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二○○一年 第 1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已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九次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石廣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出 口 商 品 配 額 招 標 辦 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出口商品配額管理制度,建立公平競爭機制,保障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對外貿易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於實行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可以實行招標。出口企業通過自主投標競價,有償取得和使用國家確定的出口商品配額。
第三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統一管理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工作,負責確定並公布招標商品種類及招標商品的配額總量。
第四條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遵循“效益、公正、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全球市場以各種貿易方式出口的招標商品,包括通過一般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易貨貿易、邊境貿易、補償貿易等貿易方式出口以及通過承包工程和勞務輸出帶出的招標商品。但國務院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六條 確定招標商品的原則是:
(一)屬不可再生的大宗資源性商品;
(二)屬在國際市場上占主導地位且價格變化對出口量影響較小的商品;
(三)屬供大於求,經營相對分散,易於發生低價競銷,招致國外反傾銷訴訟的商品;
(四)屬我國與設限國家簽訂的多、雙邊協定中規定需要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商品。
第二章 招標管理機構
第七條 外經貿部通過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負責對招標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招標委員會對外經貿部負責。招標委員會由外經貿部領導及有關司局的人員組成。
第八條 招標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不同商品的情況確定具體商品招標次數、每次招標的配額數量、招標方式以及各招標方式占招標總量的比例;
(二)審定具體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方案,主持開標及評標工作,並審定配額招標的中標結果;
(三)發布配額招標的各類通知、公告、決定等;
(四)受理招標辦公室上報的企業上交配額以及配額轉受讓備案;
(五)審查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的收取及配額使用情況;
(六)根據投標資格標準核定投標企業名單。
外經貿部主管業務司負責招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招標委員會根據招標商品種類在有關進出口商會設立相應的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
招標辦公室負責招標的具體實施工作。招標辦公室由有關進出口商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和相關行業協調部門的代表組成,對招標委員會負責。
有關進出口商會負責招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招標辦公室的職責是:參考行業意見擬訂具體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方案;按照投標資格標準複審投標企業名單;參與開標及評標工作;核查企業交納中標保證金、中標金等情況;接受企業上交的配額,受理、批准企業配額轉受讓申請;跟蹤、了解企業的配額、許可證使用情況和招標商品出口及市場變化情況等,並將以上情況及時向招標委員會報告。按統一格式印製並按規定出具有關中標證明檔案,以及辦理招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招標的其它事務。
第三章 投標資格
第十一條 投標資格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採取公開招標、協定招標等方式。對於不同的商品可採取不同的招標方式。
凡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加入有關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加入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相關商品的出口額或出口供貨額達到一定規模的各類出口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在相應的招標辦公室登記並符合招標條件,可參加投標。有關不同商品的公開招標、協定招標投標資格,由外經貿部根據不同商品依據本辦法另行確定。
第十二條 投標資格審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按招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本地區投標企業資格進行初審並提供有關材料。招標辦公室須在規定時間內對投標企業資格進行複審,並將複審結果及有關材料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第十三條 投標企業的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為基準。
第四章 評標規則及程式
第十四條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工作由招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五條 電子標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作為廢標處理:
(一)在開標前企業自動向招標辦公室申請廢標的標書;
(二)超過規定的截標時間送達的標書;
(三)同一企業在規定的時點前成功送達兩份(含兩份)以上的標書,不論內容相同與否;
(四)其他根據本辦法應被確認為廢標的情況。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時,投標企業自主決定投標價格。招標委員會可視具體情況事先確定並公布最低投標價格。
企業投標價格過高,明顯背離價格規律的,標書作為廢標處理。
對於協定招標的最低投標價格,招標委員會可參考具體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潤、出口商品市場情況、往年配額中標價格及其它因素來確定。
第十七條 為了防止中標配額過分集中或分散,招標委員會根據具體商品情況設定最高投標數量和最低投標數量。高於最高投標量或低於最低投標量的標書視為廢標。
第十八條 企業須在規定的時點前以電子標書的方式投標,投標時以電子數據為準。對於同一商品的同一種招標方式只能投標一次。企業無法在規定的時點前發出電子標書,視為自動放棄投標資格。
第十九條 中標企業的確定
公開招標:將所有合格投標企業的投標價格由高到低進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後累計投標企業的投標數量,當累計投標數量與招標總量相等時,計入累計投標總量(即招標總量)的企業,即為中標企業。
如果在最低中標價位的企業投標數量之和超過剩餘配額數量時,此價位的企業全部中標。
協定招標:投標價格不低於招標委員會規定的最低投標價格水平的企業均為中標企業。
第二十條 中標價格和中標數量的確定
(一)公開招標企業的中標價格為其投標價格。協定招標的中標價格由招標委員會根據不同商品的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二)中標數量的確定
1、在公開招標中,中標企業的中標數量為其投標數量。如果在最低中標價位的企業投標數量之和超過剩餘配額數量時,在此價位上的企業按其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剩餘配額。企業中標數量低於最低投標數量的,按未中標處理;
2、協定招標中標數量:
(1)企業中標數量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企業中標數量=招標數量×
該企業投標金額(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
各中標企業投標金額(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總和
或(2)企業的最高中標數量為其投標數量。
外商投資企業全年的中標總量以外經貿部核定的出口規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招標委員會在指定新聞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二十二條 招標辦公室應在評標結束後規定的時間內公布初步中標結果。投標企業如有疑問,可於公布初步中標結果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招標辦公室提出。招標辦公室須在公布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初步中標結果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三條 招標委員會審定中標結果後,須及時通知招標辦公室,並公布中標企業名單。
第五章 中 標 金
第二十四條 中標金的交納
根據評標規則確定的中標企業須按照規定交納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招標收入納入中央外貿發展基金。
招標委員會在指定銀行開立專用帳戶,用於收取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具體事務可委託有關進出口商會辦理。
招標辦公室須在中標保證金收取截止日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招標委員會報告收取情況。
第二十五條 中標企業須按下列規定交納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且不得由其他企業代交:
(一)中標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以支票、匯票、匯款等形式將中標保證金匯到指定銀行帳戶。中標保證金的具體比例由招標委員會根據具體商品的情況另行確定。無論中標配額使用情況如何,中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在每次申領出口許可證前,中標企業應按領證配額數量到指定銀行帳戶交納相應配額的中標金餘額。
第二十六條 在收到企業交納的中標金後,招標辦公室向企業發出有關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檔案。
第六章 配額上交、轉讓、受讓及收回
第二十七條 中標企業無法使用中標配額或配額使用不完時,應按規定程式將其上交或轉讓。
第二十八條 出口商品招標配額上交的時間由招標委員會根據不同的商品具體確定。
第二十九條 中標企業對於出口商品招標配額的轉讓,須按招標委員會規定的比例向指定銀行帳戶交納中標金後方可提出申請。轉受讓企業必須將雙方同意進行配額轉受讓的申請報招標辦公室審批。受讓企業必須具有投標資格。對不同商品的中標配額轉受讓的鼓勵或限制辦法,由招標委員會另行確定。
第三十條 對於逾期未交納全部中標金的中標配額,招標委員會可視為無法使用予以收回,且不退還已繳納的中標保證金。收回配額的具體日期由招標委員會另行規定,收回配額的一定比例作為浪費配額計入浪費率。
第三十一條 對於收回的、上交的配額以及其他剩餘配額,招標委員會可以根據其數量大小決定實行再次招標,或採取經外經貿部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第七章 出口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中標配額當年有效。企業獲得配額後應在配額有效期內到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配額招標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由外經貿部核准並轉發各有關許可證發證機構及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許可證發證機構依據《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和由有關招標辦公室出具的中標證明檔案核發出口許可證。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擾亂招標工作的個人、團體或企業,外經貿部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任何企業或個人都有權利檢舉、投訴配額招標過程中發生的違反本辦法的作弊行為。對於上述行為,一經查實,外經貿部有權否決該次招標結果。
第三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招標委員會和招標辦公室的成員,外經貿部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直至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串標、虛報投標資格條件及以其它手段擾亂配額招標工作的企業,招標委員會將收回其中標配額,並取消其一至三年的該商品配額投標資格。
第三十八條 對已中標而不按規定交納中標保證金的企業,招標委員會將收回其中標配額,並取消其一至兩年有關商品的投標資格。
第三十九條 對於企業未按規定上交、轉讓,又未在配額有效期截止日前領取的配額,以及雖領取但實際未使用的配額,視為被浪費的配額。對浪費中標配額超過一定比例的企業,按浪費情節的輕重予以取消其一至三年該項出口商品配額投標資格的處罰。具體由招標委員會視不同商品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十條 對於有本章以上各條所列情形的違規企業,如果其行為構成故意破壞招標工作且情節嚴重,招標委員會可取消其單項直至所有招標商品的永久投標資格,並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四十一條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規定交納中標金(包括中標保證金)的,中標企業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及時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經招標委員會核准,可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第四十二條 如因國際市場等原因出現某商品中標配額領證率普遍較低的情況,經招標委員會核准,可免除相關中標企業的部分乃至全部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外經貿部、招標委員會、招標辦公室及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因出口配額招標工作本身而發生的開支,按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每年由外經貿部審核匯總編報預算,由財政部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核撥,年終清算。
第四十四條 未經外經貿部或招標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發布與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有關的規定、公告或通知等。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原《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及《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實施細則》(〔1998〕外經貿管發第97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