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婚房

凶宅婚房

凶宅婚房是指原房中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或不吉利或總出事的房子;2014年11月,女子買來婚房是凶宅要求賠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凶宅婚房
  • 發生時間:2014年11月
事件背景,凶宅定義,法院裁判,專家觀點,

事件背景

買來婚房是凶宅似重大欺詐 北京的張女士的兒子2014年“十一”將大婚,本想著幫他物色一間房子作為兩口子的婚房,就通過中介購買到位朝陽區芍藥居的一套房屋,總價280萬因為是婚房,張女士特意問了中介與原房主此處是否發生過死人的情況,而房主也很肯定的否認了,張女士以為萬無一失,誰知房屋已過戶在裝修階段才聽說鄰居說前男房主在這家房子裡被活活燒死,而且半夜經常聽到哀嚎聲相當恐怖。
凶宅婚房
凶宅婚房
張女士說,因兒子定於2014年 “十一”結婚,為給兒子買婚房,她委託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從崔女士母子手中購買了位於朝陽區芍藥居的一套房屋,總價為280萬元。中介人員曾當面詢問房主崔女士該房屋是否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凶宅”,崔女士答覆說沒有。4月4日,張女士對已過戶的房屋進行裝修。
“後來有鄰居問我為什麼要買這房子?說男主人是被燒死在房裡的,消防車都來了,房子是‘凶宅’。”張女士說,經中介再次確認,崔女士才承認其前夫在該房屋內非正常死亡。
張女士認為,簽約前,她和中介已明確詢問崔女士房屋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兩名被告沒有如實告知,故意隱瞞這個影響契約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項,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應依法撤銷契約並賠償自己裝修損失費7.3萬餘元。

凶宅定義

1、一般來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比如自殺、兇殺和惡性傳染性疾病);
2、不吉利或總出事的房子,住在該宅的人,都已非正常死亡;
3、五行八卦中的氣不順,位不正,死門以及踩在鬼門線上的屋宅可以統稱為凶宅。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人們對在住宅內發生的兇殺事件感到恐懼和忌諱,是一種客觀現象。房屋會因購買者避諱而貶值。根據《契約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規定,房東劉某應當向購房者李某告知該房內曾發生兇殺案件。由於劉某未履行告知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法院認為,人們對住宅內發生的兇殺案件感到恐懼和忌諱,這種情況可能造成房屋貶值,賣方應如實告知。因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賣方退還全部房款31.8萬元。

專家觀點

凶宅婚房 民俗學家:“凶宅”歷來是迷信說法
凶宅婚房
凶宅婚房
民俗學家劉孝昌認為,“凶宅”的說法不合理,而且歷來也是迷信的說法。在古代,人們比較講究房子的風水,由於人們認知的匱乏,在房子裡發生了意外事故導致人死亡,他們往往把事故的原因追究到房子的問題,這只是一種迷信的說法。
劉孝昌說,實際上,房產中介的做法十分不可取。“現在的房子無論結構、採光通風都是以前不能比的,中介不應該故弄玄虛,把迷信色彩的思維帶給市民。”
社會學家:中介也算為客戶考慮
社會學專家、川外成都學院文化傳媒系教授張小元認為,房產中介作為商業機構,追逐利益是本能,此舉只是為了規避風險,不應當受到指責。房產中介的做法也算是為客戶考慮,是無可厚非的。
張小元說,為何很多市民談“凶宅”色變呢?實際上,這跟老百姓的心理平衡有關係。“買任何一樣東西,他都有一種伴隨心理,是高興,還是不高興,或者情緒沒有變化。購房者不願購買‘凶宅’,並不代表就是心裡的恐懼,而是買到這種房子後,是一種向下的情緒,心裡總感覺有些不舒服,才會不願意購買被稱為‘凶宅’的房子,實際上,中介公司正是瞄準了購房者的這種心理。”
是否合法?律師:中介不能擅自告知
四川少城律師事務所曹毅律師認為,秉承誠信的原則,房東或者中介應該告知購房者。每個人對“凶宅”的認識不一樣,多數人的購買意願會因此受到影響。
“從目前國內的案例看,故意隱瞞‘凶宅’信息被判撤銷契約,並不是因為房屋是“凶宅”的緣故,而是法官根椐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據誠信原則或者公序良俗作出,審查雙方簽訂的契約是否具有可撤銷的法定情形作出的。”
那么,中介建立資料庫,不少房屋被標記了“凶宅”的標籤,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曹毅認為,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介為了避免糾紛,可以收錄這樣的信息作為內部資料使用,但絕對不能對外公開。在沒有經過房東的同意,擅自根據自己收集的信息,告知購房者或公布給第三方知曉,不但要承擔法律風險,因此造成房子價格受損或者賣不出去,那么中介還要承擔法律責任,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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