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寧縣國土資源局

冕寧縣國土資源局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冕寧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冕寧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事業單位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簡介

1985年6月成立冕寧縣土地管理辦公室,1987年12月成立冕寧縣國土局;1990年4月成立冕寧縣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1993年7月成立冕寧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局,1998年9月更名為冕寧縣地質礦產局。2001年10月根據冕寧縣委、縣政府《關於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冕委發[2001]85號),撤消縣國土局、縣地礦局合併組建冕寧縣國土資源局。冕寧縣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幹部職數10名,機關工勤服務人員編制3名,內設局辦公室、法律法規監察股、土地利用管理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股、國土資源規劃保護股、地籍管理股、國土資源執法大隊等7個股室。現有在職職工26人,其中:男性18人,女性8人,漢族19人,少數民族7人,黨員15人;下有兩個股級事業單位:森榮稀土檢查站、木洛稀土檢查站,事業編制17名,現有職工12人。局領導班子:黨組書記、局長朱國政,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德華,黨組成員、副局長林毅,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沈玉華。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於土地、礦產資源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地方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辦法、規章制度;依法負責有關聽證;研究擬定本縣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組織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予制定全縣城鎮總體規劃;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指導制定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三)監督檢查全縣各鄉(鎮)政府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力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四)擬定和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開發耕地和土地儲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全縣耕地占補平衡,穩定耕地面積。(五)制訂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與評價、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依法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按規定擬定、審查、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辦州、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按劫定負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耕地開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閒置費等的征管,組織有關預算的執行。(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審批和組織實施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九)組織監測、預防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保護地質環境;組織認定或審查上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規定上報地質遺蹟自然保護區的開發;依法組織地熱、礦泉水的鑑定和年度審理工作。(十)組織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按照上述職責,冕寧縣國土資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辦理機關重要事務;負責有關重要檔案的起草、會務組織、信息、督查、機要、保密、檔案、接待、宣傳、資產及後勤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黨務工作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按規定管理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擬訂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局黨委的決定、決議,按照局黨委的要求,做好相關黨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負責執法案卷評查、政策諮詢以及錯案、執法過錯追究。
(四)規劃處
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編制全市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擬訂土地供應政策;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擬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各項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等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及職工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護處
擬訂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地開發和農用地轉用等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土地開發、復墾工作;組織耕地開發的立項、檢查、驗收;實施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擬訂補充耕地方案,審核農用地轉用方案、征地方案及調整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意見,並組織實施。
(七)地籍管理處
負責全市地籍管理工作;擬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負責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收回等工作;負責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制定、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對市本級的土地資產進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土地收購儲備工作;負責土地置換工作;管理土地有形市場,對土地市場進行調研,加強對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發布建設用地供應信息及地價信息;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修訂和評測;規範管理土地評估市場;負責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九)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與資源儲量處
擬訂全市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專項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助實施重大地質勘查項目;負責駐石地勘單位的資質認證、地質勘查項目登記及地勘成果登記的初審工作;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授權的礦產資源儲量備案工作;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十)礦產開發管理處
按照有關規定承辦礦業權審批、審核登記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礦業權轉讓審核、審批的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性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負責礦山調查統計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一)執法監察處(信訪辦公室)
負責對執行國家土地、礦產、測繪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國土資源、測繪執法監督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計畫、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登記的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系統內國土資源管理違法行為,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並做好監督檢查。
(十二)測繪管理處
擬訂市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應急保障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測繪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測繪市場、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社會化服務工作;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石測繪;負責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與利用;監督測繪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全市測量標誌;組織實施地圖管理和測繪科技創新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委(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老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老幹部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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