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是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冒名頂替罪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構成要件,司法適用,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相關司法解釋,犯罪構成,常見情形,常見問題,相關詞條,
構成要件
-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在高等學歷教育入學、公務員招錄、就業安置方面對公民身份管理的正常秩序;
-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或就業安置待遇;
-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盜用、冒用他人的身份,頂替他人以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資格和待遇,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
司法適用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本罪的行為,不論是否實際已取得相應的資格、利益,均應以本罪處理。但是,對行為人非為頂替他人,在填報信息時出錯,或因他人行為介入,如招錄人員失誤、他人出於報復而惡意修改信息等,致使所填報身份信息不符的,不成立本罪。
2.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與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 一是客體不同;
- 二是行為手段不同;
- 三是適用範圍不同。
(2)本罪與代替考試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 一是客體不同;
- 二是行為方式不同;
- 三是行為動機不同。
(3)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界限。兩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的真實身份取得某種資格;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件行為。對於為了實施本罪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的,應根據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對於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後又實施了本罪規定以外其他行為的,則應數罪併罰。
(4)本罪與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的界限。兩罪的關鍵區別在於: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的真實身份以實現頂替他人獲得某種資格的結果,對於被頂替者的身份與資格不需要偽造;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盜用身份證件罪,則表現為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了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3.數罪併罰的問題
本罪第3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而言,第一種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第二種行為方式是組織實施上述行為。對於第一種行為方式,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了比如受賄行為,幫助請託人實施本罪所規定的行為,則其行為既危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又危害了公民身份管理的秩序,應實行數罪併罰。對於第二種行為方式,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是本罪的組織者、指使者,則不僅要根據本條從重處罰,也同樣要實行數罪併罰。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是指,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1、刑法條文
罪名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
冒名頂替罪
2、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加重情節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之二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犯罪構成
(一)本罪行為必須發生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
例如,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公民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申請辦理出境手續等事項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公民出境入境時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入境證件。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是指將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作為真實的身份證件而使用
使用是指使身份證件的內容處於相對方認識或者可能認識的狀態。使用的方法沒有限制,包括出示、提供等。但是,單純提供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複印件的,不宜認定為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單純攜帶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的,也不屬於使用。
(三)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是指將他人的身份證件當做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而使用
違反身份證件持有人的意志而使用的,顯然屬於盜用。盜用不是相對於身份證件的持有人而言,而是相對於驗證身份的一方而言。
常見情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情節嚴重的,才成立本罪。
(二)對於使用或者盜用的次數多、數量大,嚴重擾亂相關事項的管理秩序,以及嚴重損害身份證件持有人的利益的行為,應當以本罪論處。
(三)對於使用他人身份證件在賓館開房用於吸毒的,宜認定為本罪。
(四)實施本罪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五)竊取、奪取、拾取他人身份證件進而冒用的,就是違反持有人的意志而使用的情形。徵得持有人同意或者與持有人串通而冒用持有人的身份證件的,也不能排除在盜用之外。
常見問題
相對方明知行為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或者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時,仍然辦理相關事項的,應當如何處理?
相對方的明知不影響使用者的行為構成本罪;不僅如此,相對方也可能成立本罪的共犯。
相關詞條
冒名頂替、盜用身份、虛假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