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俊強訴郭建國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9月20日在山西省保德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冀俊強訴郭建國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案件字號:(2014)保民初字第468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9月20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保德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山西省保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保民初字第468號
原告冀俊強。
委託代理人呂治榮。
被告郭建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保德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高平,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徐志敏,該公司員工。
原告冀俊強訴被告郭建國、被告人保財險保德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徐旺旺擔任審判長並主審,審判員崔繼軍、康曉宇參加評議,於2014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冀俊強委託代理人呂治榮,被告郭建國、被告人保財險保德支公司委託代理人徐志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3月27日14時03分許,被告郭建國駕駛晉HT3744號東風雪鐵龍小型轎車,沿府前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行至政府小區段左轉彎掉頭時,與後方駛來同向行駛的原告冀俊強駕駛的晉H86763號宗申牌普通二輪機車相撞,造成原告冀俊強受傷入院治療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保德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郭建國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經了解,被告郭建國駕駛的晉HT3744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保德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人保財險保德支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被告依法賠償原告醫藥費、住宿費、護理費、受傷人誤工補償費、機車修理費等總計34000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鑑定費等。
被告郭建國未提供答辯意見。
被告人保財險保德支公司辯稱:我公司願意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進行賠償;訴訟費、鑑定費按照保險契約規定不由我公司承擔。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
①身份證複印件,用以證明當事人的身份情況。
②保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用以證明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郭建國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冀俊強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③住院醫療費收據1支及發票,住院病案和費用清單,用以證明醫療費總計6127元。
⑤陝西廣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證明,用以證明冀俊強是該公司員工,從事裝載機司機工作,月薪為5500元。
⑥恆安摩配批發銷貨單,用以證明原告冀俊強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摩托受損,修理共花費2575元。
⑦礦長資格證明,用以證明護理人員冀文祥的職務情況。
⑧住宿費1支及黃河之星快捷酒店證明,用以證明原告冀俊強從2014年3月27日入住該酒店,房價為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