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具體人
- 創始人:丁金山先生
- 出自:《天道演化哲學》
- 屬於:哲學概念
區別,行為模式,
區別
一、具體人與共性人、複雜人
所謂具體人是指社會中存在的,具有特定需求、情感、理智、行為目標和能力的具體的有機體。具體人既有人的共同特點、群體性特點等各種社會特徵,又有遺傳特點及隨著時間和條件的變化而不斷改變的個性特徵。自然人是具體人的主體。由自然人通過有機結構組成的家庭、企業、政黨、國家等社會組織也可以納入具體人之列。具體人的本質不能簡單地從先天的善、惡等方面去認識,而要從時、位、體、的、策、行、果七個要素[1]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演化過程中去理解。
具體人不同於“惡人”、“善人”、“經濟人”、“階級人”等共性人假設。共性人假設往往把一部分人的某一共同特點看成這部分人的本身(本質),而忽略其他共同特點及不同個體之間的不同特點,用共性代替個體本身。而具體人則不但具有人的社會共性,而且具有隨著時間、地點、條件改變而改變的個體特點,是共性與個性的統一。
具體人不同於難以把握的“複雜人” 假設 。“複雜人” 假設認為個體時而按經濟人方式行事,時而表現為一種社會存在,時而按滿意原則行事,因而難以按照一定的規律去進行認識和把握。而“具體人”則強調,個體雖然各不相同,但其行為與決策過程則遵循一定的規則與模式,其運行規律是可以把握和運用的。
行為模式
具體人的行為動力機制與行為模式分析
(一)具體人具有一定的內在需求。在我國古籍中,內在需求多被稱為“欲”。欲和情往往連在一起,統稱為“七情六慾”。《禮記.禮運》篇把“欲”列為“七情” 之一, “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勿學而能”。佛教所言七情則指“喜怒憂懼愛憎欲”,中醫學的七情則指“喜怒憂思悲恐驚”。還有人認為六欲包括:食慾、性慾、權欲、丁欲、財欲、貴欲。此外還有佛教的五欲之說,認為人具有五種基本欲望,即財色名食睡。兩欲之說:即維持生命和延續生命[2]。在現代西方社會則以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最為著名。馬斯洛認為人具有從低到高的五種基本需求,即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實現。本文認為具體人的內在需要是具體人想要滿足還沒有得到滿足的生理、心理及精神需要。內在需要的滿足總要指向一定的外在的客觀對象。影響內在需要的因素有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不同的具體人的內在需要是由具體人及其所處的具體的自然和社會歷史環境共同決定的,是不斷變化發展的。
(二)具體人在內在需要的驅使下會採取相應的行動。如:因為生理需要,具體人離不開食物,要獲得食物就不得不進行採獵、農牧等獲取食物的行動。行動會造成痛苦和損失。例如,勞動有可能造成疲勞和身體傷痛,競爭可能失敗,投資可能血本無歸,等等。
(三)行動過程中產生的得失、痛苦、難易等感覺知覺,使具體人產生十二種感情活動:喜、怒、哀、樂、愛、恨、好、惡、憂、信、敬、忌。[3]其中每種感情活動由於產生的原因及程度的不同又可分為多種。如:由於別人(或對方)的攻擊等失敗則產生仇恨,由於公開競爭而失敗則會產生嫉恨,由於自己或己方的原因導致失敗則產生怨恨。十二種感情按照程度的差別還可以進行分類。如“好(愛好)”的感情超過一定限度就是貪和癖。感情的產生與需要滿足過程中的得失密切相關。“喜、樂、愛、好、信、敬”是指由於某些客觀對象能滿足個體的內在需要,或有利於個體內在需要的實現,從而使個體產生的生理、心理方面的興奮或需要偏好。“怒、哀、恨、惡、憂、忌”,則是指某些客觀對象不能滿足個體的內在需要,或有礙於個體內在需要的實現,個體對這些對象產生的生理、心理方面的痛恨或厭棄傾向。感情的產生可用幾句話來概括:予之則喜,奪之則怒;失之則哀,得之則樂;常予因為愛(或生愛),常奪因為恨(或會生恨);需求之為好,厭棄之為惡;目標難以實現則憂,目標有把握實現則信;心理上認為可能產生較大的損失則忌,心理上認為會帶來較大的利益則會產生敬。也就是說,如果個體“需要”的得失是由具體的客觀對象所造成的就會產生對相應對象的喜怒;如果是由巨觀的環境造成的則會產生哀樂;長久或重大的喜怒則會形成愛恨;如果客觀對象本身能滿足個體的需要則會產生偏好,如果客觀對象不能滿足個體需要則會令個體產生厭棄;如果心理上認為客觀對象可能導致較大的得失則會產生敬忌。
(四)複雜的感情活動使行動的動機更加複雜。一般來說,內在需要是行動的根本動因,而行動演化過程中產生感情則是一種更加直接的動因。需要產生的一般都是利己的行為,而感情不但可能產生利己的行為,而且會產生利人的行為,強烈的感情還會激發具體人產生出偏激的行動,不惜犧牲自己的重大利益甚至生命。需要往往會導致持久的行為,而具體的感情活動則容易隨著時光的流逝而淡化。需要往往直接通過行動表現出來,而感情有時直接通過言語和行動表現出來(如,喜則手舞足蹈,怒則橫眉怒目,哀則或嚎或悶,樂則又笑又唱,恨則咬牙切齒,等等),有時卻不露聲色,深深地隱藏在具體人的心底。
(五)具體人的行動會受到能力的約束與理智的指導。在需求和感情驅使下的具體人希望能為所欲為,但實際上並不能做到這一點,因為其行為受到其能力的約束和理智的指引。能力是具體人實踐的前提條件。“能力”分開來講,“能”主要指具體人擁有的外在的資源,“力”則指內在的力量;“能”主要是由具體人的“位”決定的,“力”主要是由具體人的“體”決定的;“能”“力”又是相互作用的,有“能”無“力”就像是高山上的石頭,有“力”無“能”就像淺灘上的蛟龍,“能”“力”分開後兩者都無法單獨充分發揮作用。理智就是進行合理選擇的智慧。“理智”分開來講,“理”客觀的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的反映,“智”是具體人掌握道理、義理、法理與正確的方法的內在素質和水平,是由先天的遺傳因素和後天的學習因素共同決定的。理和智是密不可分的,智是掌握理的基礎,而對理的把握則會反映智的水平。
具體人由於能力與理智水平的差異而表現出不同的行為方式,如決策行為上的明智與魯莽,實施行為上的勇敢和懼怕,行為延續上的堅毅與軟弱等等。行為方式的科學性則又決定著需求實現的程度。欲、情、理智和能力相互作用就形成意志。所謂意志就是具體人為實現所追求的主要目標而強迫自己或他人忍受行動過程中的其他得失和痛苦的忍耐性。意志是需要、感情、理智和能力共同作用的結果。
需要導致行動去滿足需要,行動過程激發複雜的感情,複雜的感情導致更加複雜的行為,行為又受到能力的約束和理智的指導,這就是具體人的行為動力模式。
[1] 這七要素是在總結《易經》的時位演化觀念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周易》,湖南出版社,1993年11月
[2]戒圓.人生欲望論[J]法音,1995,(7):5
[3] 這12種感情活動是對感情活動的初步總結,可能有所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