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從屬性說是“共犯獨立性說”的對稱。西方刑法理論中關於正犯(實行犯)與共犯(教唆犯和幫助犯)關係的一種學說。是一種客觀主義的共犯理論。認為在共同犯罪人中,只有正犯才具有直接實施破壞刑事法律規範的犯罪行為,其他共同犯罪人都不具有直接破壞法律的行為,所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他共犯只有從屬於正犯的性質。共犯的成立及可行性,以存在一定的實行行為為必要前提。
因此,只有在正犯已構成犯罪並具有可罰性的情況下,共犯才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具有可罰性。如果正犯的行為是犯罪未遂,其他共犯就只對犯罪未遂負責,如果正犯因自動中止而免除刑罰,其他罪犯也免除處罰。共犯從屬性說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共同犯罪理論,嚴格地限制了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和刑事責任範圍,較之封建刑法中無限地擴大共犯的刑事責任,具有進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