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船舶設定抵押權

共有船舶設定抵押權,是指在共有船舶上設定的船舶抵押權。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依據中國《海商法》第16條的規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設定抵押權,應取得持有2/3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共同共有情況下,只有當全體所有人同意時,才能在船舶上設立抵押權。

船舶共有人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的共有權的分割而受影響。經船舶登記國依法以符合1993年公約規定的方式設定和登記的船舶抵押權,應當得到各締約國的承認與執行。在符合1993年公約規定的情況下,船舶抵押權相互之間的受償順序以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應當根據船舶登記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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