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業務

公證業務是根據中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主要包括14項內容:(1)證明契約(契約)、委託、遺囑;(2)證明繼承權;(3)證明財產贈與、分割;(4)證明收養關係;(5)證明親屬關係;(6)證明身份、學歷、經歷;(7)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8)證明檔案上的簽名、印鑑屬實;(9) 證明檔案的付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0)對於追償債權、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11)保全證據;(12)保管遺囑或其它檔案;(13)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1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務。在公證實踐中,各地公證處還根據社會的需要開展了多種新的業務活動,公證的事項已達百餘種,而且還有不斷擴大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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