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指定管轄是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直接指定由某一個公證處辦理某項公證業務。根據中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需要指定管轄的情形是:公證處之間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或者某項公證業務發生在幾個公證處管轄區域的毗鄰地帶,境界不清,難以確定由哪個公證處管轄的;或者由於遇到某些特殊情況,有管轄權的公證機關不能或不便於檸使管轄權等。
上述這些情況下,都需要有關各方的共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應當向被指定的公證機關發出函件(或通知),說明需要辦理的公證事項。對此,有關公證處必須辦理,不得推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