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主義

公訴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中關於保全處分適用程式的一項原則。與職權主義有連帶關係。指在無追訴權者的原告提出追訴寸,無須開始訴訟程式。

意味著審判機關為一方,追訴機關為另一方,原、被告雙方對峙,以體現訴訟程式的公平合理性。但是,在不具備處分前提的違法行為的場合,無被害者或無明顯的被害者,因而無明顯的原被告對立面,缺乏爭訟性。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保全處分的適用程式不完全受公訴主義的制約。在現在,世界各國在保全處分的適用程式上,大都是由檢察官占有處分的提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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