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兩個方面組成:(1)鄰地不動產為公產利益所負擔的義務。包括依照民法規定所負擔的一般相鄰關係義務和依行政法規定所負擔的義務,稱為行政役權。行政役權主要分為: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行政役權,如電力供應線路在私人不動產上的架設權;為公產利益而存在的行政役權,如私人不動產的利用不能妨礙公共道路的良好能見度。(2)公產為鄰地不動產利益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公共道路對沿途不動產所有者負擔某些義務,稱為沿途居民的道路便利權利。如公共道路沿途居民,在不損害公共道路的情況下,有通過公共道路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