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猥褻罪

公然猥褻罪是公然進行猥褻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猥褻罪的一種。因此,男女兩性間的性交行為或表示親昵的愛撫行為、同性間的色慾行為、個人暴露性器官或赤身露體的行為,只要是公然實施的,都足以構成本罪的行為。

構成要件如下:(1)任何人不分男女,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行為人必須公然實施猥褻行為,即在不特定人、多數人、特定多數人能夠共見共聞的場合實施猥褻行為。本罪所稱的“實施猥褻行為”與其他猥褻罪中的猥褻行為相比較,涵義較為廣泛,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的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的有傷風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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