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維權"巧幫手":勞動糾紛篇》選取老百姓在現實生活中極具代表性的真實案例,引出老百姓最需要了解或者解決的法律問題,包括實體法律問題和訴訟法律問題兩方面,通過案例來具體解讀法律規定,旨在幫助老百姓輕鬆了解法律,認識和運用法律。《公民維權"巧幫手":勞動糾紛篇》的讀者對象是不同文化層次、不同社會領域的各類人群,因此本叢書力求所用語言通俗易懂、生動活潑,能夠讓廣大讀者在輕鬆的語境中真正讀懂、讀透深奧的法律規定。
基本介紹
- 書名:公民維權"巧幫手":勞動糾紛篇
-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頁數:305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作者:戴志強
- 出版日期:2008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0219325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公民維權"巧幫手":勞動糾紛篇》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勞動契約簽訂、變更與解除
1.我能否因用人單位按契約安排崗位而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2.被迫簽訂的勞動契約可以單方解除嗎
3.單位能否以職工結婚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4.員工被刑事拘留,單位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契約
5.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能勝任工作,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契約
6.企業租賃經營能否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契約
7.職工的醫療期限未滿,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契約
8.用人單位能否因職工負傷而解除其勞動契約
9.職工違紀,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其勞動契約
10.未簽訂勞動契約造成的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1.職工因跳槽而解除勞動契約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2.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是否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3.企業發生合併後能否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契約
14.他人代簽的勞動契約是否有效
15.企業能否單方面變更職業的工作崗位
16.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契約應該怎么辦
17.沒有蓋公章的勞動契約是否形成勞動事實關係
18.用人單位只簽訂試用期間契約是否違法
19.勞動契約期滿後不續簽訂試用期契約是否違法
20.單位能否拒絕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
21.公司可否以我們聯名投訴一伙食問題為由解除勞動契約
22.用假身份證簽訂的勞動契約有效嗎
23.職工應徵入伍是否能成為公司解除勞動契約的理由
24.農民工能享受集體契約待遇嗎
25.職工不願調整工作崗位,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契約
26.用人單位讓勞動繳納風險抵押金是否合理
27.勞動者是否有許可權合併後的新單位簽訂勞動契約
第二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三章 工資制度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五章 勞動保障
第六章 勞動監督
1.我能否因用人單位按契約安排崗位而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2.被迫簽訂的勞動契約可以單方解除嗎
3.單位能否以職工結婚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4.員工被刑事拘留,單位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契約
5.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能勝任工作,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契約
6.企業租賃經營能否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契約
7.職工的醫療期限未滿,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契約
8.用人單位能否因職工負傷而解除其勞動契約
9.職工違紀,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其勞動契約
10.未簽訂勞動契約造成的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1.職工因跳槽而解除勞動契約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2.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是否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3.企業發生合併後能否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契約
14.他人代簽的勞動契約是否有效
15.企業能否單方面變更職業的工作崗位
16.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契約應該怎么辦
17.沒有蓋公章的勞動契約是否形成勞動事實關係
18.用人單位只簽訂試用期間契約是否違法
19.勞動契約期滿後不續簽訂試用期契約是否違法
20.單位能否拒絕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
21.公司可否以我們聯名投訴一伙食問題為由解除勞動契約
22.用假身份證簽訂的勞動契約有效嗎
23.職工應徵入伍是否能成為公司解除勞動契約的理由
24.農民工能享受集體契約待遇嗎
25.職工不願調整工作崗位,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契約
26.用人單位讓勞動繳納風險抵押金是否合理
27.勞動者是否有許可權合併後的新單位簽訂勞動契約
第二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三章 工資制度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五章 勞動保障
第六章 勞動監督
文摘
第一章 勞動契約簽訂、變更與解除
1.我能否因用人單位未按契約安排崗位而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2006年6月,我大學畢業後與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契約。契約約定,我的工作屬內勤,負責整理各種材料、檔案,試用期為3個月。同時,契約還約定了福利待遇以及公司內部有關保險方面的保密規定等等。此外,還交納1000元的押金。我到保險公司上班以後公司根本沒有安排我從事內勤工作,而是先對我進行5天的培訓,隨後便讓我跟隨他人進行保險推銷,並且工資與保險業績掛鈎。
我多次找到公司領導反映情況,都沒有任何的結果。現在我已經來該公司2個月多了,公司並沒有讓我從事公司內勤的意思,我對該工作也已經失去了信心,就向公司領導提出了辭職申請,要求返還我1000元的押金。但公司以我單方面解除勞動構成違約為由,拒絕返還1000元的押金及工資。我對此感到異常的氣憤,不知道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返還押金以及2個月的工資?
法律指南
《勞動契約法》第9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契約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1.我能否因用人單位未按契約安排崗位而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2006年6月,我大學畢業後與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契約。契約約定,我的工作屬內勤,負責整理各種材料、檔案,試用期為3個月。同時,契約還約定了福利待遇以及公司內部有關保險方面的保密規定等等。此外,還交納1000元的押金。我到保險公司上班以後公司根本沒有安排我從事內勤工作,而是先對我進行5天的培訓,隨後便讓我跟隨他人進行保險推銷,並且工資與保險業績掛鈎。
我多次找到公司領導反映情況,都沒有任何的結果。現在我已經來該公司2個月多了,公司並沒有讓我從事公司內勤的意思,我對該工作也已經失去了信心,就向公司領導提出了辭職申請,要求返還我1000元的押金。但公司以我單方面解除勞動構成違約為由,拒絕返還1000元的押金及工資。我對此感到異常的氣憤,不知道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返還押金以及2個月的工資?
法律指南
《勞動契約法》第9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契約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