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14.04.12由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關於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公安部
- 頒布時間:2014.04.12
- 實施時間:2014.04.12
經清理,現決定廢止1993年9月24日發布實施的《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公安部令第14號)和1994年12月25日發布實施的《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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