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的意見》解讀

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的意見》解讀

《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的意見>解讀》是為全國各地公安機關認真組織開展執法質量考評活動,推動公安機關整體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的提高而制定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的意見》解讀
  • 外文名: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bout the opinions of the reform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law enforcement quality evaluation"
【背景】
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實施10年來成效卓著
  
2001年公安部發布實施 《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公安部令第60號)以來,全國各地公安機關認真組織開展執法質量考評活動,有力推動了公安機關整體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的提高,這為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礎。
通過連續多年開展執法質量考評,公安機關的執法質量逐年穩步提升,得到了政法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各級公安機關以執法質量考評為抓手,不斷健全完善執法實體標準和程式規範,進一步端正了廣大民警的執法思想,規範了廣大民警的執法行為,提高了廣大民警的執法能力,切實解決了一大批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執法突出問題。
總的來看,公安機關辦理的絕大多數案件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得當。在考評標準越來越嚴格的情況下,2009年度全國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評成績與2002年相比,縣級公安機關優秀比例上升了12.6個百分點,不達標比例下降了3.38個百分點,湧現出一大批執法質量優秀的執法示範單位。從公安行政複議、訴訟情況看,2000年以來,公安行政複議案件的撤銷率年均下降約5%、變更率年均下降約4%,維持率年均上升5.5%;公安行政訴訟案件撤銷率年均下降4%、變更率年均下降1%,維持率年均上升約2.5%。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抽樣調查結果表明,人民民眾對公安工作的滿意率由2002年的82.9%上升到2009年的90.8%。
【目的】
建立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
   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既是中央司改項目的明確要求,也是大力加強和改進公安執法工作、全面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公信力的實際需要。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實施至今,自身也存在著進一步改革完善的空間。
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檔案、中央領導同志和孟建柱部長一系列講話精神,在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中,充分體現了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這是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二是堅持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效統一,這是新時期公安執法工作的新要求。三是充分調動廣大民警依法履職的積極性。核心是激勵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盡職盡責,樹立正確的執法績效觀,切實糾正重數量不重質量的執法問題。
以上三條原則相互聯繫、有機統一,並作為起草《意見》的指導思想,體現在各個條文中。
【考評體系】
取消不科學、不合理的指標
  
建立完善執法質量考評體系,就必須對現行的績效考評指標進行全面清理,該取消的堅決取消,該修改完善的及時修改完善。對此,《意見》從3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設立考評指標應當依法、科學、有效、統一。二是取消不科學、不合理的考評指標。三是建立徵求政法等相關部門意見制度,避免政法部門間出現考評指標“打架”問題。
取消不科學、不合理的執法考評指標,是中央司改精神的要求,是體現執法新理念、新思想的實際需要。
經認真研究認為,目前應當要求各地取消 “罰沒款數額”、“刑事拘留數”、“行政拘留數”、“發案數”、“勞動教養數”、“退查率”、“破案率”等考評指標。比如,下達“罰沒款指標”容易導致民警為錢辦案、亂罰款或以罰代拘、以罰代刑;下達“刑事拘留數”、“行政拘留數”、“發案數”等指標,容易導致基層片面強調打擊處理數,不利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取消這些指標後,各級公安機關要把主要精力用於建立健全執法管理制度、改進執法管理方式、提高執法科學管理水平上來。比如,發揮一些穩定性較強、較科學的指標的考評作用;建立健全案件審核審批制度、法制員制度、執法檔案制度,實現執法全過程監督;加強網上執法質量考評,建立執法工作社會評價機制等等。
【考評範圍】
將社會矛盾化解、執法安全等納入考評內容
  
公安部第60號令規定執法質量考評範圍包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案件,行政複議、應訴、國家賠償、控告申訴案件中的執法情況,在行政管理中的執法情況以及內部執法監督和民警執法違法情況。實踐中,各地普遍只考評辦理刑事、行政案件質量。
在新的形勢下,依法化解社會矛盾、依法妥善處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是公安執法的重要目標,加強對執法安全、重點執法環節的管理,著力解決執法突出問題,提高民警的執法能力,是提高公安執法公信力、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必然要求。因此,拓寬執法質量考評範圍十分必要。
對此,《意見》從5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把化解社會矛盾工作納入考評範圍,引導公安機關重視社會矛盾化解和涉警信訪案件處理。二是把執法安全納入考評範圍,包括是否存在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牢頭獄霸、刑訊逼供等問題。三是把執法重點環節納入考評範圍,如接處警、受理、立案等,考察這些環節是否存在執法不公正、不廉潔、不作為的問題。四是把執法能力納入考評範圍,推動各地更加重視執法培訓和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工作。五是加強對社會評價的考評,切實加大對公安執法工作的外部監督,把相關部門評價和社會公眾評價作為執法質量的重要評價標準。
【機制創新】
日常考評、網上考評、專項考評等形式互相補充
   創新考評機制是深化執法質量考評的必然要求。對於進一步創新考評機制,《意見》從3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正確處理年度執法質量考評與日常考評、階段性考評的關係,要求對下級的年度執法質量考評要由上級統一組織實施,並把日常考評、階段性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年度執法質量考評成績的重要依據,實現執法質量考評工作的日常化、動態化,改變僅以年終一次性考評確定年度執法質量考評成績的情況。二是大力推行網上執法質量考評,提高考評效率和信息化水平,使考評工作更加公開、公平、公正。三是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考評,把專項檢查考評結果記入年度執法質量考評成績。
【結果運用】
與隊伍管理掛鈎 發揮導向作用
  
公安機關的基本活動是執法活動,公安民警的基本行為是執法行為,執法是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的主業,所以,應當把執法質量考評結果作為正確評價單位和個人執法績效的主要指標,納入表彰獎勵、晉職晉級,充分發揮執法質量考評的導向作用。
對此,《意見》從4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建立執法質量考評通報制度。二是強化執法問題整改,將整改情況作為執法質量考評的重點,切實解決整改不到位問題。三是嚴格落實獎懲措施。同時,結合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對於錯案,要啟動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追究責任。四是要求把執法質量考評結果與隊伍管理相結合。主要是把執法數量、執法質量、執法獎懲、執法培訓記入執法檔案,在晉職晉級、評優評先等工作中,把執法檔案作為重要考核依據,真正使執法工作優秀的單位和個人得到表彰獎勵、提拔重用。
【組織領導】
落實責任 強化保障
   對於加強執法質量考評工作的組織領導,《意見》從3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要將執法質量考評作為全局性工作,形成各級公安機關“一把手”帶頭抓,分管領導親自抓,各部門、各警種負責人具體抓,執法民警人人負責的工作機制和良好氛圍,真正把執法責任落實到各級公安機關及各執法部門領導身上,落實到每一個具體執法辦案的民警身上。二是各級公安機關要在法制部門設立專門執法質量考評機構,建立執法質量考評人才庫,為開展執法質量考評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和物質支持;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執法質量考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按照執法規範化建設的要求,針對執法質量考評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執法規律研究,不斷完善考評方案和標準,使執法質量考評工作更加科學合理、更加客觀公正、更加符合執法實際。加大對執法質量考評好經驗、好做法的宣傳、總結、推廣力度,推動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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