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行政法規調整公安行政管理活動而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部分構成。公安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即該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它們在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它要有公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行政管理人員以及被管理的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個人。公安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表現為公安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職權與職責等。公安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即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學術界對此尚有不同看法,一般認為有被管理的物和管理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