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理解與適用(202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理解與適用(202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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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理解與適用》是一本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作者是徐偉紅、高文英、主要講述了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條文為據,逐條作出解讀,從*新修改提示、理解與適用、執法風險提示等多個層次進行闡釋,條分縷析,緊扣實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理解與適用
  • 作者:徐偉紅、高文英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1128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條文為據,逐條作出解讀,從*新修改提示、理解與適用、執法風險提示等多個層次進行闡釋,條分縷析,緊扣實踐。每章或每節後還配有針對典型案例的案例分析,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針對性。一方面,本書對於一線公安民警是一部適時的實用教材,有助於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對促進依法開展公安執法工作具有實際意義。另一方面,本書也可幫助相關法律實務人士、大眾讀者進一步學習掌握《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根據】
第二條【行政案件、公安機關概念】
第三條【依法行政原則】
第四條【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尊重保障人權原則】
第五條【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第六條【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
第七條【使用當地語言文字詢問原則】
第八條【保密原則】
第九條【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辦理行政案件原則的適用
——毛某訴**市×旗森林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案
第二章 管轄
第十條【地域管轄】
第十一條【網路違法行為管轄】
第十二條【客車上行政案件的管轄】
第十三條【級別管轄】
第十四條【初受理地管轄】
第十五條【指定管轄】
第十六條【專門管轄】
案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管轄權的判斷
——隋某心訴甲市公安局乙分局撤銷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案
第三章 迴避
第十七條【迴避的情形】
第十八條【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迴避決定機關】
第二十條【提出迴避申請】
第二十一條【決定時間】
第二十二條【指令迴避】
第二十三條【迴避人員】
第二十四條【迴避決定效力】
第二十五條【迴避效力】
案例分析:對民警是否應當迴避的判斷
——翟某嶸訴**縣公安局撤銷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案
第四章 證據
第二十六條【證據的定義、種類】
第二十七條【非法證據排除】
第二十八條【告知和調取證據通知書】
第二十九條【收集調取物證的要求】
第三十條【收集調取書證要求】
第三十一條【副本複製件的製作要求】
第三十二條【電子數據收集規則】
第三十三條【刑行證據轉化規則】
第三十四條【證人資格】
案例分析: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認定
——陳某珍訴**縣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決定糾紛案
第五章 期間與送達
第三十五條【期間的計算】
第三十六條【法律文書送達】
案例分析:送達中由他人代收的注意事項
——馬某平訴**市**區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要求撤銷《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案
第六章 簡易程式和快速處理
節 簡易程式
第三十七條【簡易程式適用條件】
第三十八條【當場處罰程式】
第三十九條【備案處罰決定】
第二節 快速處理
第四十條【快速處理程式的適用條件】
第四十一條【不適用快速辦理程式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快速辦理程式適用的前置條件】
第四十三條【簡化調查方式】
第四十四條【快速辦理程式案件的審核】
第四十五條【簡化詢問筆錄】
第四十六條【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快速辦理程式的辦案期限】
第四十八條【轉為一般程式的條件】
案例分析: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
——趙某某與**市公安局**分局行政處罰案
第七章 調查取證
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九條【調查取證的原則】
第五十條【調查的案件事實】
第五十一條【保守工作秘密】
第五十二條【辦案人數要求】
第五十三條【安全檢查】
第五十四條【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式】
第五十六條【情況緊急時行政強制措施程式】
第五十七條【盤查與繼續盤問】
第五十八條【保護性約束】
第五十九條【約束措施】
案例分析:如何適用強制傳喚程式
——劉某某與**市公安局**派出所強制傳喚案
第二節 受案
第六十條【受理案件】
第六十一條【受案後的處理】
第六十二條【先行處置】
第六十三條【為報案人保密】
第六十四條【接受證據材料、物品】
第六十五條【行政刑事案件的銜接】
案例分析:公安機關受案程式合法性的判斷
——龔某連等與**縣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案
第三節 詢問
第六十六條【詢問地點】
第六十七條【傳喚】
第六十八條【傳喚證使用要求】
第六十九條【詢問時限】
第七十條【詢問投案自首或者民眾扭送的違法嫌疑人】
第七十一條【在公安機關詢問違法嫌疑人】
第七十二條【個別詢問】
第七十三條【首次詢問內容】
第七十四條【詢問前的告知】
第七十五條【詢問未成年人】
第七十六條【提供手語、翻譯人員】
第七十七條【核對詢問筆錄並簽名捺指印】
第七十八條【聽取陳述和申辯】
第七十九條【詢問被侵害人或者證人】
第八十條【提供書面材料】
案例分析:如何把握詢問查證的時限
——周某鳳與**市公安局**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案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八十一條【現場勘驗】
第八十二條【檢查規範】
第八十三條【生物識別信息採集】
第八十四條【尊重人格尊嚴】
第八十五條【檢查場所、物品】
第八十六條【檢查筆錄】
案例分析:勘驗現場中應遵守何種程式規定
——張某中與**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案
第五節 鑑定
第八十七條【鑑定和鑑定人員】
第八十八條【為鑑定提供條件】
第八十九條【與人身相關鑑定】
第九十條【應當傷情鑑定情形】
第九十一條【拒絕傷情鑑定】
第九十二條【電子數據鑑定】
第九十三條【價格鑑定】
第九十四條【吸毒檢測與藥品檢測】
第九十五條【駕駛人酒精檢測】
第九十六條【出具鑑定意見】
第九十七條【鑑定意見的審查告知及重新鑑定】
第九十八條【重新鑑定】
第九十九條【重新聘請鑑定人】
百條【鑑定費用】
案例分析:如何保證血液檢測程式合法
——王某甲與**市公安局行政強制案
第六節 辨認
百零一條【辨認對象】
百零二條【辨認要求】
百零三條【分別辨認】
百零四條【辨認對象要求】
百零五條【不公開辨認】
百零六條【製作辨認筆錄】
案例分析:刑事偵查與行政執法中的證據轉換
——毛某軍與**市公安局丙分局、**市公安局行政複議案
第七節 證據保全
百零七條【扣押、扣留物品】
百零八條【查封】
百零九條【抽樣取證】
百一十條【先行登記保存】
百一十一條【證據保全要求】
百一十二條【證據保全的期限】
百一十三條【凍結恐怖活動嫌疑人財產】
百一十四條【凍結期限】
百一十五條【解除證據保全】
百一十六條【移交涉案財物及孳息】
案例分析: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
——胡某與**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行政強制並賠償案
第八節 辦案協作
百一十七條【辦案協作的要求】
百一十八條【協作傳喚】
百一十九條【協作檢查、查詢,查封、扣押或者凍結】
百二十條【視音頻遠程合作辦理】
百二十一條【委託異地辦理】
百二十二條【辦案協作的法律責任承擔】
第八章 聽證程式
節 一般規定
百二十三條【聽證條件】
百二十四條【聽證機構】
百二十五條【聽證不加重處罰】
百二十六條【聽證內容】
案例分析:聽證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劉某生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
第二節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百二十七條【聽證人員】
百二十八條【聽證主持人職責】
百二十九條【聽證參加人】
百三十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
百三十一條【聽證第三人】
案例分析:聽證中的案件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
——李某革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行政處罰案
第三節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百三十二條【聽證告知】
百三十三條【聽證申請時限】
百三十四條【聽證再申請】
百三十五條【聽證受理】
百三十六條【聽證會告知】
案例分析:公安機關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期限
——**市某網路會所訴**市公安局**分局行政處罰案
第四節聽證的舉行
百三十七條【聽證舉行的時間和方式】
百三十八條【聽證延期】
百三十九條【合併聽證】
百四十條【部分嫌疑人申請聽證的處理】
百四十一條【聽證開始】
百四十二條【聽證步驟一】
百四十三條【聽證中人民警察提出證據】
百四十四條【聽證步驟二】
百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
百四十六條【聽證步驟三】
百四十七條【聽證步驟四】
百四十八條【中止聽證】
百四十九條【終止聽證】
百五十條【違反聽證紀律的處理】
百五十一條【聽證筆錄】
百五十二條【聽證筆錄的閱讀與確認】
百五十三條【聽證報告書】
案例分析:未向聽證會出示的證據,其效力如何認定
——趙某納訴**市公安局**分局治安行政處罰案
第九章 行政處理決定
節行政處罰的適用
百五十四條【追究時效】
百五十五條【責令改正、限期改正】
百五十六條【一事不再罰】
百五十七條【對未成年人違法的處罰】
百五十八條【精神病人違法的處罰】
百五十九條【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百六十條【從重處罰情形】
百六十一條【數過並罰的原則】
百六十二條【行政拘留的合併執行】
百六十三條【行政拘留的折抵】
百六十四條【不執行行政拘留情形】
案例分析: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處罰應遵守哪些規定
——李某訴**市**區公安局要求撤銷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節行政處理的決定
百六十五條【辦案期限】
百六十六條【身份不明的處理】
百六十七條【告知】
百六十八條【公告告知】
百六十九條【陳述與申辯】
百七十條【審核審批】
百七十一條【案件審核人員】
百七十二條【處理決定】
百七十三條【行政拘留決定主體】
百七十四條【對人大代表拘留的要求】
百七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書】
百七十六條【通知】
百七十七條【刑行轉化】
案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決定程式要點有哪些
——高某軍訴**公安局要求撤銷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案
第十章 治安調解
百七十八條【治安調解適用範圍】
百七十九條【不適用調解的情形】
百八十條【治安調解的原則】
百八十一條【治安調解中的代理人】
百八十二條【幫助調解】
百八十三條【治安調解的次數】
百八十四條【治安調解協定】
百八十五條【治安調解的效力】
百八十六條【人民調解和自行和解】
案例分析:治安調解的操作要點
——周某某砸車傷人案
第十一章 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理
百八十七條【涉案財物的管理】
百八十八條【涉案財物的管理主體和場所】
百八十九條【建立電子台賬】
百九十條【涉案財物的移交與調用】
百九十一條【特殊涉案財物的保管】
百九十二條【涉案財物先行返還】
百九十三條【涉案財物一併處理】
百九十四條【收繳、追繳、沒收】
百九十五條【收繳、追繳許可權】
百九十六條【對收繳、追繳財物的處理】
百九十七條【退還涉案財物】
案例分析:涉案財物追繳的行為性質的判斷及其適用
——謝某某不服**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及行政賠償案
第十二章 執行
節一般規定
百九十八條【履行與強制執行】
百九十九條【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條【催告】
第二百零一條【被處理人陳述、申辯】
第二百零二條【強制執行的程式】
第二百零三條【代履行】
第二百零四條【立即代履行】
第二百零五條【執行協定】
第二百零六條【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催告履行】
第二百零八條【申請強制執行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零九條【申請複議】
第二百一十條【中止強制執行】
第二百一十一條【終結強制執行】
第二百一十二條【執行迴轉】
第二百一十三條【上繳國庫的財物】
案例分析: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機關的確定
——**市公安局**×派出所申請法院執行案
第二節罰款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四條【罰款的執行和當場收繳】
第二百一十五條【罰款收據】
第二百一十六條【當場收繳的罰款繳付】
第二百一十七條【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
第二百一十八條【公安強制執行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強制執行】
案例分析: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沒有按期繳納罰款是否
應當加處罰款
——佟某要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收取的加處
罰款案
第三節行政拘留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條【行政拘留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一條【對同時被行政拘留和戒毒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二條【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第二百二十三條【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不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五條【罰款不因暫緩執行拘留而暫緩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人應遵守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擔保人的條件】
第二百二十八條【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擔保人的義務】
第二百三十條【重新擔保】
第二百三十一條【保證金的收取和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條【保證金退還、沒收】
第二百三十三條【不服沒收保證金的救濟】
案例分析: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適用條件
——
馬某翔訴**市公安局**區分局公安治安行政處罰
糾紛案
第四節其他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吊銷證照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取締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對停產停業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等的執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辦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辦理原則】
第二百三十九條【國籍確定】
第二百四十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行政違法案件的辦理】
第二百四十一條【涉外行政案件辦理中使用中文】
第二百四十二條【拘留審查】
第二百四十三條【拘留審查的解除】
第二百四十四條【限制活動範圍】
第二百四十五條【被限制活動範圍應遵守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遣送出境適用條件】
第二百四十七條【被遣送的國家或地區】
第二百四十八條【羈押場所】
第二百四十九條【行政複議】
第二百五十條【限期出境】
第二百五十一條【驅逐出境】
第二百五十二條【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涉外行政案件的辦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告與通知】
第二百五十五條【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死亡的通知、報告規定】
第二百五十六條【探視規定】
第二百五十七條【適用其他章的規定】
案例分析:辦理涉外行政案件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卡爾不服**市公安局治安處罰案
第十四章 案件終結
第二百五十八條【結案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九條【終止調查】
第二百六十條【案卷建立與保管】
第二百六十一條【案卷內容】
第二百六十二條【材料齊全完整】
案例分析:作出終止調查決定的條件
——溫某某訴**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公安行政終止案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百六十三條【執法辦案信息化】
第二百六十四條【法律文書式樣制定】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上”、“以下”、“內”的含義】
第二百六十六條【生效日期】

作者簡介

徐偉紅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警察法教研室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警察法、行政法、安全防範法。從事法律教學27年,先後講授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警察法、警察行政法等課程。主持或參與國*級、省部級、校級科研項目多項,主編或參編《刑事訴訟法》《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警察行政法》等教材10餘本。先後發表文章30餘篇,被授予公安部優秀教師稱號,受到公安部嘉獎一次。
高文英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教授,警察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行政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警察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警察法學。主要研究成果:主持過公安部、教育部、法務部等部級項目多個;曾在《中國法學》《法學家》《法學雜誌》《行政法學研究》《公安大學學報》等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五十餘篇;著有獨著《警察行政法探究》《我國社會轉型期的警察權配置問題研究》;主編《警察行政法》《警察法學》《公安行政訴訟》《警察法學研究綜述》等學術著作和教材十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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