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定規範

2010年10月25日,公安部以公通字〔2010〕56號印發《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定規範》。該《規範》共15條,各地公安機關及各部門、警種可根據本規範,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警種實際,制定具體設定標準。

通知,規範,

通知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定規範》的通知
公通字〔201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進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設,規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水平和執法效能,加強執法監督,根據中央政法委《關於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規定》等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定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規範執法辦案場所設定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近年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的公安機關和民警還遭受到不法分子襲擊,這固然有個別民警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原因,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執法安全管理水平不高、民警執法安全意識缺失,特別是執法場所設定不規範、硬體設施不到位等問題。規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定,既是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提高公安機關履職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的必然選擇。各級公安機關及各部門、警種要切實統一思想,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規範執法辦案場所設定作為當前執法規範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好。要通過規範執法辦案場所設定,增強民警規範執法、安全執法的意識,提高公安機關自身的安全防護水平;要通過規範辦案場所設定,為規範辦案流程,防止刑訊逼供、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等問題發生提供必要的硬體保障;要通過規範對外服務場所設定,提高執法效率和服務水準,以看得見的形式讓人民民眾感受到公安機關的規範化服務,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和執法公信力。
二、加強執法安全管理制度建設,促進民警執法安全意識養成。各級公安機關及各部門、警種要按照《規範》要求,結合場所安全設定,抓緊制定各功能區、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實提高執法安全防範工作水平。一要加強公安機關自身的安全防範,外來人員進入接待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的,應當經過允許;必要時,應當經過安全檢查。二要從嚴、從細規範違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和隨身物品安全檢查流程,並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遵守安全管理規定的警示。三要規範看管工作流程,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區時,應當有民警無間隙看管。訊問、詢問結束後,辦案人員應當對被訊(詢)問人及時依法處置,嚴禁將被訊(詢)問違法犯罪嫌疑人單獨留在訊(詢)問室。四要規範向警務督察部門的報備工作流程,加強對執法辦案場所的全程監督檢查。辦案區的監控錄像資料和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複製存檔。辦案區的監控錄像資料至少應當保存一年;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五要定期開展執法辦案安全防範教育培訓,促進安全制度的落實和民警安全規範執法習慣的養成。
三、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妥地抓好《規範》的貫徹落實。《規範》作為《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階段目標和成效標準》的配套規定,是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重要指導性檔案,也是檢驗執法規範化建設顯性成果的重要標準。各級公安機關及各部門、警種要把規範執法辦案場所設定作為執法規範化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組織專門力量,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警種實際,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新建公安機關及派出和內設機構,要按照《規範》的要求,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原有場所不符合《規範》要求的,要本著因地制宜、先易後難的原則進行改建。要抓住國家加大對公安機關基礎設施建設轉移支付力度的有利機遇,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切實解決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公安機關資金、場地、設備等方面的困難。要抓緊研究制定具體、詳細的場所設定和設施配備標準,並加強指導協調工作。要逐步將《規範》的要求納入基層所隊等級化考核標準體系,推動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安全和規範化水平不斷提高。
各地公安機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規範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定規範
一、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水平和執法效能,加強執法監督,特制定本規範。
二、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所應當將接待民眾、內部辦公、辦案和生活區域實行分區設定和管理。
獨立建設且承擔執法辦案任務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應當結合各自實際,按照第一款的規定作相應分區。
三、各功能區入口和各功能室門口的醒目位置應當設定功能標示牌,實行隔離的區域應當在入口處設定限制進入的標示牌。
四、各功能區、室應當有相應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工作預案。接待區、辦案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布相關法律規定和工作規範。
五、接待區主要用於接受報警求助、對外辦理證照、行政審批,以及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等。
信訪接待室、調解室、聽證室可以設定在接待區,但應當相對獨立。
六、接待區的設定應當方便民眾,與其他功能區實行物理隔離。
七、民警辦公室、會議室,以及用於存放檔案、物證、警械、武器的功能室等應當集中設定在辦公區。
八、辦案區主要用於訊問、詢問、辨認違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安全檢查和信息採集等。
有候問室、醒酒室、緝毒檢查及醫療救助室的,應當設定在辦案區。
公安機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位於同一地點,或者臨近的執法辦案部門,可以統一設定共同的辦案區。
九、公安機關收繳的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存放在專門場所,不得存放在接待區、辦公區、辦案區或者生活區內。
十、辦案區的設定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並與其他功能區實行物理隔離。候問室、訊問室、詢問違法嫌疑人的詢問室、辨認室、違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採集室,以及供違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衛生間不得設定在二樓或者二樓以上。
十一、辦案區應當安裝應急報警裝置,並配置安全檢查設備和違法犯罪嫌疑人隨身物品保存袋和存放櫃。樓道門窗及區內各功能室、衛生間的窗戶等應當安裝牢固的防護欄網等防止違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傳遞物品的設施;區內各功能室、衛生間應當避免有凸出的硬稜角、懸掛支點及可能被直接用來行兇、自殺、自傷的物品。
十二、訊問室、詢問室應當具備通風等基本條件,室內用電應當採用低壓電源;牆面、門窗應當作隔音和防撞處理。
候問室的設定應當符合《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的要求。
十三、訊問室、詢問違法嫌疑人的詢問室應當設定違法犯罪嫌疑人專用座椅。座椅應當牢固並且有安全防護裝置,椅腳安全固定於地面,座椅與牆壁及工作檯等設施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十四、接待區、辦案區應當安裝可覆蓋區域內外且具有數據存儲功能的電子監控設備,室內光照亮度應當滿足錄像要求,並在醒目位置設定“聲像監控區域”標示牌。
訊問室應當安裝用於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的設備。有條件的地方,詢問室也應當安裝用於對詢問違法嫌疑人的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的設備。
接待區、辦案區的電子監控設備應當與警務督察部門網上督察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
十五、各地公安機關及各部門、警種可以根據本規範,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警種實際,制定具體設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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