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釋義》是2010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書籍。該書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釋義
-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 平裝:350頁
- ISBN:9787565300608, 7565300608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版本:第1版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6月1日)
平裝: 350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1
ISBN: 9787565300608, 7565300608
條形碼: 9787565300608
尺寸: 20 x 13.8 x 1.4 cm
重量: 399 g
內容簡介
《釋義》內容簡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第20號令,以下簡稱《紀律條令》),2010年3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於2010年4月21日聯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它是公安隊伍正規化、法制化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對於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打造人民滿意的公安隊伍,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目錄
第一部分 法規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0號
(2010年4月21日公布)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 令
第二部分 條 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條 令》的目的和依據]
一、制定《條 令》的目的
二、制定《條 令》的依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和處分依據]
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
二、處分的概念和特點
三、處分的種類
四、實施處分的必要性
五、處分的依據
第三條 [處分實施主體、處分許可權和公安機關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
一、處分的實施主體
二、處分許可權
三、公安機關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
第四條 [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一、延期晉升警銜的具體規定
二、降低警銜的具體規定
三、取消警銜的具體規定
第五條 [涉嫌犯罪的處理]
第六條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調查違法違紀案件許可權]
第二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的行為
二、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行為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四、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行為
五、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行為
六、私放他人出入境的行為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濫用職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行為
二、違反規定採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行為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行為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行為
六、違反規定採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監所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行為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的行為
三、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四、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行為
五、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行為
六、有上述一至五項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濫用職權,侵害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和其他工作對象人身權益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一、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行為
二、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行為
……
第三章 附則
第三部分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