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是2016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章節目錄:,作者簡介:,
基本信息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 | |||
書號: | 27156 | ISBN: | 978-7-301-27156-8 |
作者: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 版次: | 1 |
開本: | 16開 | 裝訂: | 平 |
字數: | 321 千字 頁數:304 | 定價: | ¥49.00 |
瀏覽次數: | 64 | ||
出版日期: | 2016-06-23 |
內容簡介:
本選題選取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全國各地法院審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訴訟案例(以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為主),分析案件的主要爭議點,並通過案例總結審判經驗和做法,並指出該案件對交通警察行政執法的若干啟示。本選題不僅可以供各地法院行政審判人員作裁判時參考,推動法院規範化建設;也可以為律師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代理思路;還能夠對交警嚴格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並可給廣大交通參與者依法維權,提供在訴訟結果上的合理預期。 本選題擬設編委會,編委會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相關領導組成。 本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在系統內進行推廣,以提高系統內部執法水平。
章節目錄:
第一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
第1號案例:劉某因違法變更車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罰款50元案
【裁判要旨】
No.11違法行為人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系統終端機對其違法處罰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後接受了交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對其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予以認可
No.12行政機關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的事實證據,法院不予採納,但不影響根據已有證據作出的違法事實認定及處罰的合法性認定。
第2號案例:葉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禁駕處罰案
【裁判要旨】
No.13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行為的認定採取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而行政處罰及行政訴訟所採證明標準均比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低。對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而未認可或明確否定的違法事實,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處罰程式、行政訴訟程式另行評價,即行政機關可在證據達到相應標準後,對該違法事實依法處罰。
第3號案例:張某某因故意遮擋號牌被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罰200元、計12分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
【裁判要旨】
No.14法律法規規定故意遮擋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整的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對處於停放狀態的車輛或者交警部門不能舉證證明處於行駛狀態中的車輛,交警部門不能對其進行處罰。
No.15“當場”是指違法行為人違法的現場。法律規定當場進行處罰的情形是違法事實清楚,處罰數額較小,目的是降低執法成本。違法行為人被帶離違法現場進行處罰的,不應適用當場處罰程式。
No.16調查取證是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協警,不是人民警察,其製作的錄像及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對於協警製作的證據不應予採信。
第4號案例:王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違法停車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300元、記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7對同一當事人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並違法停車的兩個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按照各自應當適用的法律程式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予以合併。
第5號案例:龐某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被吉林省東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000元、記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8交通警察認定機動車類型時,不能僅以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類型為判斷標準,應以該機動車的客觀事實為判斷標準
第6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公共汽車超員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000元、記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9對事實上從事公路客運行為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路客運車輛的載客標準核定是否超載,至於該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是公交客運車輛抑或公路客運車輛在所不論。
No.110交警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如果附帶進行記分管理,應當在行政處罰程式中一併將記分管理的情況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將記分明確體現於處罰決定書中,否則將會因為程式違法而導致記分處理被撤銷
第7號案例:鄭某因違法停放車輛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區大隊行政處罰1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11對違法行為人處以100元罰款的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No.112交通協管員拍攝違法停車照片並將照片提供給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的行為,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5條的規定,屬於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交通情況的行為,相應的照片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後,才能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因此,交通協管員並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
第8號案例:郭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福安市公安局拘留13日案
【裁判要旨】
No.113因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法定幅度內採取從重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人具有從重處罰的事實情節。
第9號案例:柳某某因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違法行為被閩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
【裁判要旨】
No.114半掛牽引車牽引另一半掛車運輸貨物的,可以被牽引的機動車核定的載質量為判斷是否超載的基準
第10號案例:任某某實施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違法行為被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2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15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在相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的,視為其放棄異議權利。
第11號案例:李某某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罰款2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16低速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構成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12號案例:吳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行駛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
【裁判要旨】
No.117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式,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原告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及原告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第13號案例: 王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行駛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18簽章具有個人屬性,由本人保管並使用,民警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使用簽章代表了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可以證明該處罰是由該民警作出的事實。
No.119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先傳送手機信息通知,在處罰現場向當事人展示電子監控設備拍攝的違法情況圖片,可以認為執法交警在此過程中已用較為生活化的語言向原告詢問了其對於本次違法行為以及處罰的意見,實際上已經履行了告知原告具有陳述、申辯權利的義務。
第14號案例:劉某因未按機動車信號燈表示通行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2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20一般情況下,只要交通警察不濫用職權,由於親歷違法事實過程,對事實的認定不會發生錯誤,可達到證明標準
No.121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要規範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同時堅持全面、客觀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則
第15號案例:徐某某因駕駛超載貨車被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500元、記6分案
【裁判要旨】
No.122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罰款。貨車超載的認定以稱重結果為準,稱重儀須經有關部門檢定合格,符合國家標準
No.123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不含)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表明身份,且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
第16號案例:楊某某因持偽造駕駛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被獲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3 0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24交通警察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客觀審查,嚴格遵守法定的處罰程式
No.125罰款繳納程式應當嚴格遵守“罰繳分離”制度,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受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17號案例:張某某因變更車道被紹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26《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向上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駕駛人正常行駛變更車道時,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對任意變更車道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交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機動車變更車道的違法行為對其他車輛造成影響,避免交警機械執法。
第18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拼裝車被西烏珠穆沁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西烏珠穆沁旗公安局各罰款15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27對特定對象的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定的行政主體作出。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教育和處罰,並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No.128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19號案例:李某某使用偽造的行駛證被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行政拘留案
【裁判要旨】
No.129駕駛員尤其是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的掛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對特定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審驗標識負有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檢查義務,其辯稱不知道是偽造的行駛證的理由,不能免除其應承擔檢查義務的責任。
第20號案例:王某某因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雙黃色實線違法左轉被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罰款2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30一個案件中如果有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的,多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的證明效力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No.131適用簡易程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交通協管員在執法人員的指示下協助執法人員進行工作、不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21號案例:王某某因污損車牌被武漢市某區交通大隊罰款200元、記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32對於駕駛人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行為,駕駛人的主觀故意狀態允許採取推定。
No.133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作出罰款200元、計12分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第22號案例:高某某因兩次超速被瑪納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別罰款100元、記3分和150元、記3分案
【裁判要旨】
No.134有權部門設定的道路限速不合理,並不導致交警以此限速為據作出的行政處罰被撤銷。
No.135交警處罰超速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注意高速路、公路、城市道路的限速規定存在於不同的法律條文當中。
No.136交警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處罰,實行罰繳分離。除非處以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並提出當場繳納罰款請求的,交警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No.137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郵寄、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交通違法信息並無不當。
第23號案例:朱某某不遵行限制通行方案且未按道路交通標誌通行被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罰款1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3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民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24號案例:黃某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後仍駕駛機動車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處以1500元罰款案
【裁判要旨】
No.139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尚未被註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屬於“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案件
第25號案例:彭某某因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被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
【裁判要旨】
No.21交警部門製作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格式文書上僅列舉了執法過程中常用的部分法律規範名稱,而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適用的應當是與交通管理相關且現行有效的全部法律、法規。因此,交警部門僅在強制措施憑證上列明部分法律規範的,應認定為強制措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法律適用的正確性。
第26號案例:惠某某因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未懸掛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扣車案
【裁判要旨】
No.22交警在道路上發現違法行為後,要求違法行為人停車檢查未果,沿路追緝違法行為人,在攔截到違法行為人時,其駕駛的車輛已經行駛到非道路範圍內的,交警依然有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No.2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定義,以及《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0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等國家標準,電動三輪車若不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電動腳踏車的認定要件,則屬於機動車類中的電動輕便正三輪機車。駕駛此類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攜帶駕駛證,並依法懸掛機動車號牌。
No.24交警當場作出扣留機動車的強制措施決定時,對行政相對人履行告知義務,聽取其陳述、申辯,製作強制措施憑證,需在24小時內補辦行政強制措施的批准手續。
第27號案例:劉某因駕駛未登記電瓶車發生交通事故被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隊扣留機動車案
【裁判要旨】
No.25交警對駕駛未經登記的、不符合技術標準且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瓶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有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No.26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否準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No.27交警採取扣車的強制措施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28號案例:郁某某因駕駛電動三輪車未攜帶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扣留機動車案
【裁判要旨】
No.28超過國家標準的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交通警察有權依據機動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No.29對機動車的認定首先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為標準,其次要按照《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國家技術標準中關於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非機動車屬性的規定進行綜合判定。
第29號案例:李某某因駕駛未年檢機車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扣留機車案
【裁判要旨】
No.210駕駛未按期年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依法予以扣留。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明或補辦相關手續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但該機動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不予退還。
第30號案例:林某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案
【裁判要旨】
No.211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No.212當事人在告知書中進行陳述和申辯,但又在酒測單和強制措施憑證上籤字的行為,不應視為當事人對呼氣測試結果有異議。
第三編 公安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行政案件
第31號案例:亢某某車輛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轉移車輛登記案
【裁判要旨】
No.3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應當依法核查申請材料和核驗機動車,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進行。
No.32當事人主張機動車系被詐欺而流通到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真實性。
第32號案例:程某某車輛被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轉移登記案
【裁判要旨】
No.3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進行,嚴格審查申請材料,並核查機動車,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No.34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但是受當事人委託為其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人必須依法取得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
第33號案例:郭某某訴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違法進行機動車行政登記案
【裁判要旨】
No.35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機動車所有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No.36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認真進行要件審查,只要材料齊全、有效,就應當為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
第34號案例:廣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起重車總質量超過國家標準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撤銷機動車登記案
【裁判要旨】
No.37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對於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因總質量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No.38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第四編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
第35號案例:李某某要求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湖大隊暴力執法行為及行政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
No.4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拒不配合,在反覆要求均無效的情況下,交通警察採取強制措施,且執法過程未實施超出執法需要的毆打、虐待等行為的,不屬於暴力執法。
No.4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行政相對人激烈反抗等自身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36號案例:陳某某因駕駛擅自改裝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隊收繳物品案
【裁判要旨】
No.43法律、行政法規對擅自改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這一行為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
No.44由於抗訴人將其所有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裝了車篷,改變了車輛的出廠整車結構,根據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將該車篷予以收繳。
第37號案例:李某某因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不被受理與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產生行政允諾糾紛案
【裁判要旨】
No.45行政允諾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向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發出並承諾相對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後給予該相對人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
No.46抗訴人對其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被抗訴人行政允諾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其自身原因導致證據丟失,致使其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38號案例:吳某某不服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賠償案
【裁判要旨】
No.47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證據,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No.4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補正等自行糾錯行為。
第39號案例:黃某某因有違法行為未處理被長沙市××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誌案
【裁判要旨】
No.49機動車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車輛管理所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
No.410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之前,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主題詞索引
作者簡介: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是中央編辦批准成立的在京部屬事業性質科研單位,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領導管理。主要承擔交通管理政策與規劃、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車輛和駕駛人安全、道路安全、交通數據統計與分析、交通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