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性是我國第一代新聞學者論證報紙特點時使用的一個概念。邵飄萍曾使用這個概念,指出:“報紙之性質,在有‘公告性’。”(《實際套用新聞學》,1923年)但對公告性進行論證的是戈公振。1927年,他根據德國報學的研究成果,認為:“報紙之公告性,即訊息傳達之方法。故報紙之成立,即在公開性質可以證明之時。”(《中國報學史》第7頁,新聞出版社1985年)他將報紙與私函、公函進行了比較,同為傳遞信息之方法,但性質不同。私函只是個人之間的信息傳遞,公函的接受對象是特定的,而報紙的對象是社會,“由斯言之,報紙之公開性質,即報紙有公告性之一語,其義甚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告性
- 屬性:新聞學術語
(同上,第8頁)但是,並非凡是帶有公告性的就是報紙,需要對報紙的公告性作一限定。戈氏進一步說明:“若用社會學之眼光,解釋公告性之意義,所謂公告性者,即對於多數民眾或者至少對於某些特別關係範圍,用認識行為、借交通之媒介,如言語文字之類,行價值的決定及意志決定之精神公開是也。”(同上,第17頁)在1942年開始的延安整風中,“公告性”曾受到批評。批評者認為,包括公告性在內的各種“性質說”是“新聞學理論中的唯心論”,“只能‘嚇唬土包子’,一點積極作用也沒有;另一方面,對新聞事業還起了消極作用,因為如果相信了這種‘性質說’,天天去玄而又玄的研究這個‘性’或那個‘性’,就一世也不會有結果,必致流入脫離事實,向壁虛造,無病呻吟,誇誇其談。”(《中國共產黨新聞工作檔案彙編》下冊第189、190頁,新華出版社1980年版)在80年代初的我國新聞學論文中,公告性這個概念再次較多地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