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論》是吉林大學賴武寫的一則論文,2009年發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僵局論
- 外文名:On the corporate deadlock
- 性質:論文
- 作者:賴武
- 導師:徐衛東
-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 學位授予時間:2009
- 關鍵字:公司法 公司僵局 法律援助
- 館藏號:D912.29
- 館藏目錄:2010\D912.29\28
內容簡介
公司僵局已成為公司法學術研究和公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問題的解決需要運用利益分析、經濟分析、比較分析、類型化分析、語義分析等多種方法進行多視角的系統研究。本文從目前學術界對公司僵局的多種認識出發,分析和總結了定義過程中的共性與個性問題,並嘗試給出一個更為合理的界定,同時基於該界定概括了公司僵局的法律特徵和分類。公司僵局的產生具有必然性,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必然產物、公司利益衝突以及防控機制缺失的必然結果,這綜合反映在產生基礎、催生機制、現實因素三個方面。公司僵局的救濟涉及多重的利益衡量和複雜的體系建構,但必須尋找解決應對的出路。本文構建了公司僵局較為完整的救濟體系,其包括非司法救濟和司法救濟,兩種救濟分別發揮不同的功能;非司法救濟包括公司章程的自我救濟以及由調解和仲裁構成的社會救濟。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濟必須直面正當性問題,目前的公司契約理論、信義義務理論、社會責任理論都可以為其提供理論支撐,公眾的權利需求、司法的功能以及公司自治的內在要求更為此提供現實基礎,但基於公司僵局的特定性,司法救濟必須受到限制,以保障其適當性和有效性。解散公司是司法救濟的終極措施,未來公司立法或司法解釋應當增加替代性的救濟措施:強制股權收購和強制公司分立,同時應進一步為審判實踐中僵局糾紛訴訟的提起、請求權的選擇、立案與審理等提供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