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是為了進一步細化相關要求,促進提升業務規範化水平,制定的業務規範。

2022年4月2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
  • 發布時間:2022年4月28日
制定經過,規範內容,

制定經過

2022年4月2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

規範內容

(一)規範債券承攬行為,維護市場良性競爭秩序
  一是規定承銷機構在公司債券承銷各環節均不得承諾發行價格或利率,不得將價格或利率與承銷費用直接掛鈎。二是根據《管理辦法》及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的有關要求,明確承銷機構在確定承銷費用時,應當綜合評估項目執行成本與風險責任,嚴格執行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制度,加強承銷報價內部管理,不得以明顯低於行業定價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三是為進一步加強對市場競爭秩序的事後監測,將協會《關於加強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中證協發〔2018〕315號)中的有關要求納入《承銷規範》,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進一步規範公司債券承銷與受託管理收費情況的報備事宜。
(二)促進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明確主承銷商核查責任
  依據《管理辦法》《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等規則的規定,《承銷規範》完善相關規定。主承銷商應當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則,對公司債券發行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慎核查,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對公司債券發行檔案中包含或引用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原則上主承銷商可以在履行普通注意義務的基礎上進行合理信賴;存在合理懷疑的,主承銷商應當履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覆核程式,排除合理懷疑。
(三)規範定價配售過程管理,限制結構化發債
一是明確合規或風控部門對承銷機構集體決策過程進行監督,並對決策結果予以書面確認。二是為防範承銷機構以自買債券的方式影響正常的市場價格,並限制結構化發債,《承銷規範》要求承銷機構及其關聯方參與認購其所承銷債券的,應當報價公允、程式合規,並在發行結果公告中就認購方、認購規模、報價情況進行披露。三是新增規定承銷機構應提示發行人不得在發行環節直接或間接認購其發行的公司債券,發行人關聯方認購其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四是進一步規範簿記建檔流程,明確簿記建檔時限。
(四)強化承銷機構內部管理機制
  一是規定承銷機構不得以業務包乾等承包方式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或者以其他形式實施過度激勵。二是規定承銷機構應建立內部問責機制,加強對相關業務人員違規行為的問責。
(五)其他事項
  根據《證券法》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承銷規範》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作了相應修訂。關於其中“不得將發行價格或利率與承銷費用直接掛鈎”的規定,若項目已取得發行註冊批覆或申請轉讓無異議函且已簽訂承銷協定但尚未發行,不予追溯問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