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猥褻罪

聯邦德國等國家刑法中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在性質上屬於妨害性自由的犯罪。指對於刑事程式或限制自由的保全處分程式或官署的監禁具有協助許可權的公務執行人員,濫用職權,和與該程式具有從屬關係的人發生性行為,或使其對自己發生性行為的行為。在聯邦德國,公務猥褻罪的刑罰為5年以下自由刑,並可以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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