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化暴力

公務化暴力,指的是在一個對社會具有公共的統治或管理職能的機構內,它的權力支配關係從單純的秩序-意識形態里逸出體現為人(統治者、管理者、執法者)對人(被統治者、被管理者、老百姓)進行施虐的那樣一種狀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化暴力
  • 定義:進行施虐的那樣一種狀況
  • 共同點:地方政府為完成某種指標或項目
  • 實質:在一個秩序中的權力單向支配
形成,實質,心理結構,暴力與反向施暴,維護秩序思路,

形成

對比以往發生公務化暴力事件,共同點似乎有以下四點:
一、一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這種素質在執法過程中無法防範;
二、地方政府為完成某種指標或項目,不得不採取 “強制性措施”;
三、地方政府在某種意義上“坐大”,形成了“獨立利益”,使來自中央的指令無法順利貫徹;
四、由於複雜的關係網路,公務化暴力實施者的風險不大。
五、誤區——別把私心帶到工作上來,影響工作。
這些都是客觀現實,但深究起來也並非如此簡單。正如腐敗一樣,公務化暴力也是一種世界性的現象。美國警察也向老百姓施暴,但這種施暴受到懲罰的可能性較高。就此而言,它不是“制度性”的,而只是“權力秩序-心理結構”意義上的暴力。在制度已將執法人員的權力納入受到監督和制約的框架的情況下,公務化暴力更多是個人的因素而非制度的因素,不會演變成公共權力運作時的“常態”。

實質

公務化暴力的實質,是在一個秩序中的權力單向支配。因此,從“秩序-意識形態”的評價系統上講,它又有“合法”與“非法”之分。
若維護秩序時,其行為明顯與“秩序-意識形態”的制度規定相牴觸,也就是說,在制度上並不允許那樣做,那么則是“非法”的。簡單地說,濫用職權的行為就是“非法”的,比如無故打人、“砸場子”等。其行為人明顯地將權力的單向支配放大到超越人格範圍之外的範疇,認為這是一種“制度”,若要維持“秩序”,則是允許的。
若維護秩序時,其行為保持在一個沒有逸出“秩序-意識形態”制度規定的程度上,並沒有濫用職權等情況發生,只是“利用”了權力的單向支配,那么這樣也算實施了公務化暴力,只不過這種暴力是“合法”的。比如平民大眾在政府部門裡受到的冷臉和辦事推拖待遇,遭逢的就是這種“合法”的公務化暴力。

心理結構

“顯在”的公務化暴力並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而“隱藏”的公務化暴力也不一定“合法”,最關鍵的是看權力秩序。
納粹黨徒對猶太人的迫害是“顯在”的公務化暴力,但在納粹的“秩序-意識形態”內是“合法”的。西方民主國家的有些公務員的公務化暴力是“隱藏”的,但隨時面臨被指控“非法”的危險。因此,我們社會的公務化暴力實際上內植入管理體系中,是整體的權力秩序所具有的單向支配的一個邏輯結果。“顯在”的公務化暴力並不僅僅像某些人所說的那樣是一些執法人員“素質低”,而更多是“隱藏”的公務化暴力的一種升級版本,是權力秩序運作邏輯的“激進表達”。
恰恰是這一點決定了公務化暴力得不到遏制,因為意識形態的教育和制度的規定都沒有打破具有單向支配特徵的權力秩序。根據精神分析理論,一個人一旦將自身納入一個要求服從的等級秩序中,以服從為代價認同於一套等級秩序,以等級秩序中的角色取代真實的自我,即容易產生一種把自己給“賣”了的自我憎恨。這種自我憎恨,因妨礙其在秩序中的生存而必須得到否認。凡是能讓他想起對自我的出賣的人,都邏輯地成為他仇恨的目標。而那些比他弱並且碰巧又成為他的權力支配對象的人,都會成為他藉以補償自己的施虐對象。城管一看到那些為起碼的生存而“擺攤”的弱勢群體就兩眼放光,原因正在於這些人作為秩序所規定的權力支配對象,合法化了城管心理上的施虐衝動。
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儘管一個人將自己納入權力秩序時,其心理結構會受到影響,但很多人還是能夠堅持良知的底線。然而無法否認,並且官方也承認的是,目前警察、城管等執法隊伍存在著一些素質較低的人,用人篩選原本就不夠嚴格。個別“社會人員”作為體制外的施暴者,危害了權力秩序;把他們納入體制內,改變他們的暴力指向,暴力的發泄合法化,看起來就不僅不能威脅秩序,反而使秩序得到維護。
一些地方某些部門,甚至僱請一些“打手”來對付“刁民”,使他們從應被“執法”的人搖身一變成為執法者。儘管??心中某種真實的邏輯,這就是:民眾在這些人眼中,作為被權力支配的那一極在秩序中所處的地位。

暴力與反向施暴

公務化暴力存在的同時,必然存在與之對應的反向施暴的行為;即使公務化暴力根本不存在,也有可能發生反向施暴。反向施暴者的行為發生,一是出於反抗顯性的公務化暴力行為;二是出於一種深層次的對權力單向支配的不滿與抵制。一些執法者,特別是警察、城管的暴力行為以及被執法者的反向施暴行為,均不時見諸報端,形成一組“對稱”的社會熱點。
公務化暴力
李志強
2006年7月20日,四川仁壽縣警察強行衝擊省人大捉拿上訪者;7月23日,深圳一城管砸了為災區募捐的“場子”,在受到質問時竟回答“我就是土匪!”
2006年8月11日下午,37歲的北京海淀區城管分隊副隊長李志強在對一賣烤腸的無照商販崔某進行執法檢查時,雙方發生口角,後李被崔用十多厘米長的小刀刺中頸部,經搶救無效死亡。李志強是北京城管成立8年來首位因公殉職者。但他不是第一個被傷害的城管。據介紹,2006年年初至今,北京市共發生79起暴力抗法事件,有89名城管人員受傷。
這種悲劇是公務化暴力的一個邏輯結果:一個下崗工人、一個農民,當他最起碼的生存都不能保證,那種“你不讓我活,你也別想活”的後果就很難避免。
合法與非法之界限
由於作為權力支配對象的老百姓並不與中央政府直接“面對”,其生活只是納入基層政府“治理”的範疇,因此對侵害或刺激他們的執法人員的行為的判斷,將決定他們對政府管理體系的判斷——在施暴的人員沒有得到懲罰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公務化暴力對整個社會的傷害不言而喻。它不僅惡化已脆弱的政治-社會生態,而且根據歷史經驗,社會爆炸的火藥桶往往就是由這些事件點燃。

維護秩序思路

城管與被執法者之間的衝突只是一個表象,它是中國社會轉型和現有城市管理方式的必然結果。在現代城市管理形象工程大行其道的時候,這些弱勢群體的生活水平與生活方式顯然被當作了現代城市的“污點”。
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驚呼“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動用財政資金給城管進行了武裝,一些地方的城管配備了儼如防暴警察的保護裝備,諸如鋼盔、防刺背心、防暴盾等。而上海、北京等地的城管甚至還在監視“無證攤販”時裝上了監控設備,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在對被執法者“有罪推定”的思維邏輯下提升“防暴”裝備,顯然把數量龐大的社會群體推向了對立面,這種做法只能更進一步把公務化暴力合法化,加劇民眾與城管等執法人員的心理對峙,使社會關係更加緊張,也掩蓋了相關部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公務化暴力只會引發更多的“體制外暴力”,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衝突。
在當今社會已令人深為憂慮的“結構緊張”中,出於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必須從制度上、處罰上、維護秩序的思路上把公務化暴力徹底非法化。根本的解決途徑已經顯現,胡錦濤總書記在《沒有民主就沒有現代化》的講話中,提及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當以人為本與和諧社會建設已經成為全社會共識和執政黨的執政方略之後,政府所應做的,就是將其實際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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