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圖書館系統古籍類文物定級指南》是為進一步提高古籍保護質量和水平,做好新時代古籍保護工作,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新時代古籍工作的意見》要求,研究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圖書館系統古籍類文物定級指南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9日
- 發布單位: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印發通知,指南全文,
印發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公共圖書館系統古籍類文物定級指南》的通知
辦公共發〔2022〕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文物局,國家圖書館:
為進一步提高古籍保護質量和水平,做好新時代古籍保護工作,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新時代古籍工作的意見》要求,研究制定了《公共圖書館系統古籍類文物定級指南》,明確了公共圖書館領域古籍類文物定級的總體要求、工作依據、工作方法等相關規範及要求。
現將《公共圖書館系統古籍類文物定級指南》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開展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指南全文
公共圖書館系統古籍類文物定級指南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新時代古籍工作的意見》精神,落實全國古籍工作會議精神和《2021—2035年國家古籍工作規劃》要求,建立法定職責明確的古籍保護安全保障體系,全面加強古籍類文物保護,提升古籍保護水平,制定本指南。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保護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做好古籍和文物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遵循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古籍類文獻存藏利用和文物保護管理規律,規範古籍利用,全面提升古籍保護、古籍修復質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尊重規律。開展古籍類文物定級,不改變古籍原有權屬、管理體制和工作要求。
2.堅持科學規範。古籍類文物定級嚴格對照相關規定及標準,做到科學、客觀、規範、定級依據充分翔實、定級材料完整、定級過程可溯。
3.堅持有序推進。各級公共圖書館在開展古籍類文物定級時,可分階段、分重點進行,優先對珍貴古籍特別是保存條件欠妥的珍貴古籍開展文物定級和建檔、備案。
4.堅持依法管理。完成定級後的古籍類文物,保護利用時遵守文物保護有關規定,確保全全、合理、規範利用。
(三)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各級公共圖書館和國家圖書館館藏普通形制漢文古籍類文物定級。
二、定級工作依據
古籍類文物定級遵循《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令第19號,2001年)要求,對照國家標準《漢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級 第1部分:古籍》(GB/T 31076.1-2014)(以下簡稱古籍定級國家標準),規範開展。
古籍類文物建檔、備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行業標準《文物藏品檔案規範》(WW/T 0020-2008)等規定和標準開展。
三、定級工作方法
(一)梳理古籍基礎信息,建立古籍類文物目錄,對照古籍定級國家標準對館藏古籍進行定級。原已按照古籍定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古籍定級標準》(WH/T 20-2006)定級為一、二、三級古籍的,可不再重新定級。未定級的古籍或已定為普通古籍經重新鑑定認為價值符合珍貴文物定級標準的古籍,嚴格對照古籍定級國家標準進行鑑定、定級。
(二)定級為一、二、三級古籍的對應直接套轉為一、二、三級珍貴文物,定級為普通古籍的對應直接套轉為一般文物。
(三)完成古籍類文物定級後,按照《文物藏品檔案規範》及時完善古籍藏品檔案信息,並在屬地文物行政部門指導下,開展文物建檔、備案。其中,一級文物藏品檔案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二、三級文物藏品檔案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四、組織實施
(一)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定級工作的檢查。國家圖書館(國家古籍保護中心)要帶動各省級古籍保護中心充分發揮作用,加強業務指導,承擔相關諮詢和定級業務培訓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參照本指南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統籌推進本地區古籍類文物定級工作,成立包括古籍、文物等領域專家組成的省級聯合專家組,指導各級公共圖書館開展古籍類文物定級、建檔和備案工作。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行政部門在開展工作中應加強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宣傳貫徹,為各級公共圖書館提供建檔、備案等專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