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公有設施

公共公有設施是一個國家賠償法上的概念,指由行政機關或其特許的公物法人設定或管理,供公眾使用的設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公有設施
  • 概念:國家賠償法上的概念
  • 解釋:行政機關特許公物法人設定管理
  • 使用:供公眾使用的設施
其外延相當廣泛,包括文教設施、鐵路設施、道路設施、醫藥衛生設施、港埠設施、遊樂運動設施等。公共設施除了包括人工物,還應該包括自然公物在內,如道路即為人工公物,河川即為自然公物。可見,我國學術界所稱的“公共公有設施”概念同韓國學術界與判例中所稱的“公共營造物”概念的含義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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