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標識制度是中國經濟和社會實現現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動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是國家戰略性信息資源,賦予中國境內每一個組織機構身份標識,在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電子商務活動、保障信息安全、建設國家信用體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美歐日韓等已開發國家都對本國組織機構實行統一的代碼標識但是,中國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只規定了組織機構代碼的編制規則,沒有給出每一個組織機構對應的組織機構代碼,在標準的實施過程中不同的實施主體有可能給同一組織機構賦予不同的編碼,容易造成全國組織機構對應的代碼混亂,不利於組織機構代碼作用的發揮。因此,制定《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與名稱》(GB/T 31286-2014)。
編制進程
該標準由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提出後,於2014年9月建立了標準起草組。
該標準起草組通過調研,初步確定了組織機構代碼套用方面的需求和解決方案,在充分分析現有各部門套用情況的基礎上,兼顧各部門實際業務管理需求,形成了該標準草案。
起草組經過多次專家研討、內部研討,於2014年9月18日形成了標準徵求意見稿。
2014年9月26日,國家標準計畫《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與名稱》(20141518-T-469)下達,項目周期36個月,由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提出,由TC353(
全國信息分類與編碼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顯示,該計畫已完成網上公示、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布工作。
2014年10月10日,國家標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與名稱》(GB/T 31286-2014)實施。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與名稱》(GB/T 31286-2014)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海關總署統計司、海關總署稽查司、中國銀監會統計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北京國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河北省標準化研究院、
山東省標準化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趙楠、徐成華、周鋼、洪悠悠、趙捷、劉濤、馬建輝、李芊、高傑、劉忠瑞、王曉滸靳朝暉、付振興、李輝、袁嵐、陳莉、張艷琦、孫文峰、孫廣芝、閻占輝、王波、馬玉超、蘇萌。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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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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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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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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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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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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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編碼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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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維護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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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理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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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資料性附錄)組織機構代碼與名稱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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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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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與名稱》(GB/T 31286-2014)規定了在中國境內(除港澳台地區)依法設立的組織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與名稱。該標準適用於對組織機構的統一標識和信息處理,以及行業、領域、系統間組織機構相關數據的交換和套用。
引用檔案
| GB/T 16987 組織機構代碼信息資料庫(基本庫)數據格式 |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與名稱》(GB/T 31286-2014)明確賦予全中國每個組織機構唯一標識組織機構代碼,明確組織機構名稱與代碼的對應關係,避免出現同一機構不同代碼現象的出現,便於各部門、各行業統一使用,促進信息共享和交換,發揮全中國組織機構代碼在創新社會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
該標準在充分分析現有各部門套用情況的基礎上,兼顧各部門實際業務管理需求,給出了全中國(除港澳台地區)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終身不變的組織機構代碼及其法定名稱,用標準形式固化組織機構代碼與法人機構的唯一對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