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建材期刊管理辦法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性建材期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3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3月12日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國性建材期刊的管理工作,以提高期刊質量,更好地為建材行業兩個文明建設服務,根據新聞出版署和國家科委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全國性建材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或按年、月順序編號成冊的,用以宣傳黨和國家發展建材工業的方針、政策,報導建材工業改革成果和發展成就,傳播信息,探討學術或技術問題,普及科技知識的印刷載體型定期的,連續出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及國家建材局直屬單位主辦、國家建材局歸口管理的全國性建材期刊(以下簡稱建材期刊)。
第四條 經國家建材局審核同意、新聞出版署或國家科委批准,領取“報刊登記證”,編入“國內統一刊號”的建材期刊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分為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期刊和限國內某一範圍內發行的期刊。
經國家建材局審核批准、省級新聞出版管理局登記、持有“內部報刊準印證”的建材期刊為非正式期刊。
第五條 建材期刊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新聞出版署《期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章;堅決貫徹為發展和振興建材工業服務的方針;堅持質量第一,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六條 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司負責建材期刊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材期刊的創辦和變更
第七條 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司根據行業的需要和專業分工,對建材期刊的布局進行統籌規劃,按照新聞出版署《期刊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核和審批新創辦的期刊。
第八條 創辦建材期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辦刊方針和專業報導範圍。專業報導範圍不得與已創辦的期刊重複、雷同。辦刊方針和專業報導範圍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二)有明確的主辦單位。主辦單位要負責提供足夠的辦刊經費、固定的辦公場所及必要的物質條件。主辦單位不能過多。兩個以上單位合辦的期刊,必須確定一個主要主辦單位。編輯部應與主要主辦單位同在一地。
(三)有固定、健全的編輯部。編輯部成員必須是主辦單位編制內的正式工作人員。一般由有高級技術業務職稱的人員擔任專職主編或副主編,並配備專職編輯。正式期刊專職編輯,季刊一般不少於3人,雙月刊不少於5人,月刊、旬刊不少於7人;非正式期刊專職編輯,季刊一般不少於2人,雙月刊不少於3人,月刊、旬刊不少於4人。譯叢類和刊登譯文的期刊,需配備外文編輯。
(四)有穩定的印刷和發行單位。
(五)創辦正式期刊,一般應具有二年以上非正式期刊(內部刊物)的辦刊經歷。
第九條 主辦單位申請創辦建材正式期刊時,要正式行文申報並附非正式期刊樣本,經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司審核後,由國家建材局報新聞出版署或國家科委批准。
第十條 國家建材局在北京地區的直屬單位申請創辦建材非正式期刊時,須向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司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核發內部報刊準印證,同時報新聞出版署或國家科委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建材局在北京地區以外的直屬單位申請創辦建材非正式期刊時,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內部報刊準印證,並向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司備案。
第十二條 建材期刊變更主辦單位、刊名、刊期,增減篇幅以及增刊、停刊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建材正式期刊或非正式期刊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變更事項時,分別按本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十四條 國家建材局每年4月和11月審核辦理建材期刊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申報的建材期刊在收到本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部門的批件後,才能創辦期刊或變更期刊的某些項目。
第十六條 建材期刊的主辦單位應當加強對期刊編輯部的領導,確定一名負責同志主管期刊工作。編輯人員在業務技術職務聘任、獎金、福利等方面應與所在單位主系列業務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章 建材期刊編輯部的職責和編輯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七條 建材期刊編輯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新聞出版版署和國家建材局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認真貫徹辦刊方針,切實保證期刊質量。不同類型的期刊要反映出各自不同的特色。不斷積累經驗,充分發揮期刊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負責期刊的選題、組稿、審稿、編輯加工、版面設計等工作。
(四)執行國家法定的有關標準,採用法定的計量單位,使期刊的編輯出版工作標準化、規範化。
(五)密切與作(譯)者、審稿者、通訊員、讀者的聯繫,蒐集反饋信息,不斷改進編輯工作。
(六)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和國家建材局的保密規定。
(七)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作者稿酬和審稿、編輯加工、校對、發行等費用。
(八)按時向有關部門送繳期刊樣本。
第十八條 建材期刊編輯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水平,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二)掌握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有跟蹤和捕捉有關信息的能力。
(三)具有較高的文字水平和寫作能力。
(四)熟悉編輯、校對、出版業務。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章 關於建材期刊編輯部經營活動等有關事宜
第十九條 建材正式期刊編輯部經上級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或其它經營執照,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建材正式期刊刊登廣告,須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要求,驗明有關證明、批件,防止出現虛假廣告。
第二十一條 建材正式期刊不得刊登、轉載、摘編有關非正式期刊、內部發行的圖書、資料等出版物的內容,不得刊登涉及內部發行出版物的出版、發行活動的訊息。
第二十二條 建材正式期刊定價按國家物價局制定的“保本微利”原則,可直接向當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申報,按批准定價執行。建材非正式期刊的工本費一律由當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計算估定,不得擅自製定。
第二十三條 非正式期刊編輯部不得進行任何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非正式期刊禁止向國外傳播,不得在社會上公開徵訂、陳列和銷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建材期刊,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司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建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按新聞出版署頒布的《期刊管理規定》中有關條款進地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材局及國家建材局直屬單位主辦的各類報紙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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