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商業消防與安全協會(全國商業消防協會)

全國商業消防與安全協會

全國商業消防協會一般指本詞條

全國商業消防與安全協會,原名“全國商業消防協會”,成立於1989年8月17日,是經原國家商業部批准、公安部同意,由全國商貿流通領域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專業服務機構和有關專家等發起,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專業性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組織(註冊登記證號為社證字第3180號),2015年10月報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國家民政部批准(民函〔2018〕325號)正式更名。總部位於中國北京。 全國商業消防與安全協會會員結構不僅覆蓋全國商貿流通領域批發零售、餐飲住宿、倉儲物流、專業市場、城市綜合體等企業,而且涵蓋應急、消防、安全領域的生產企業、安裝施工企業、安防監測預警企業、信息化安全管理企業、應急救援機構、應急服務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評價認證機構、金融保險服務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相關新聞媒體等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商業消防與安全協會
  • 外文名:National Commercial Fire Control and Safet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9年8月17日
  • 組織性質: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英文縮寫:NCFCSA
發展歷史,業務範圍和服務領域,協會章程,

發展歷史

全國商業消防與安全協會(英文名稱National Commercial Fire Control and Safety Association,簡稱NCFCSA),原名“全國商業消防協會”,成立於1989年8月17日,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國務院國資委、商務部、應急管理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總部位於中國北京。
隨著消費升級和技術變革,商貿流通產業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商貿流通系統運行日益複雜、公共安全風險不斷增大,商貿流通企業安全管理能力建設面臨新的要求,商業安全對於城市公共安全乃至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同時,會員結構也發生了巨大變化。由此,協會於2015年10月報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並報國家民政部批准(民函〔2018〕325號)更名。
全國商業消防與安全協會構建了系統科學的協會運行與組織架構。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協會秘書處,協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部、宣傳部、事業發展部、財務部、駐外辦事處等內設機構,以及培訓學院、各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還聘請一大批具有應急、消防、安全領域管理研究與實踐經驗的領導、專家、學者,打造高水平智庫,真正發揮“外腦”作用,提升我會國家級行業智庫的決策服務功能。

業務範圍和服務領域

全國商業消防與安全協會自成立以來,認真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始終以“維護消防安全、創造社會價值”為宗旨,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注重“災前預防”理念傳播,並以“提升社會防災意識和能力、加強社會生產安全管理水平”為己任,充分發揮協會密切聯繫政府、企業和相關單位的紐帶橋樑作用,具體負責組織消防與安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成果的研究和推廣套用,推動消防與安全領域科技創新,全面提升全國商貿流通領域以及城市消防與安全管理水平及綜合防範能力。
全國商業消防與安全協會主要業務範圍和服務領域是:
一、戰略規劃與研究。協會著眼於國內外商貿領域消防與安全重大熱點焦點問題,開展戰略性、巨觀性、前瞻性研究,不斷形成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強的研究成果。
二、開展國內國際交流。協會舉辦商業消防與安全成果展,舉辦相關研討會、座談會、論壇,發布與商業消防與安全有關的研究報告、統計分析、排行榜等信息。
三、提供諮詢服務和解決方案。協會依靠強大的專家智庫,為政府進行巨觀調控、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商貿消防安全政策提供分析報告、政策建議等智力支持;為企業制定安全發展戰略、經營決策提供消防與安全方面的信息、政策、法規等諮詢服務和解決方案;為企業和政府部門、企業提供安全風險評估等各類服務,不斷提高企業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四、組織制定和發布消防與安全標準。協會依靠強大的專家智庫,參與、組織起草與制定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團體標準,推動行業消防與安全管理標準化,積極組織、參與國際相關標準的制定。
五、加強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協會促進商業消防與安全科技的研發與推廣,促進消防與安全管理技術的進步。
六、服務會員。協會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促進會員單位遵紀守法、安全健康發展。
全國消防與安全協會作為全國商貿流通領域的應急消防與安全社會組織,憑藉前瞻的眼光、科學的理念,致力於成為政府與產學研融合、會員供需雙方信息互動的綠色通道;致力於成為應急消防安全行業產業鏈資源匯聚、協作的樞紐;致力於成為會員之間互助合作、產業鏈之間縱橫聯合的交流平台;致力於成為踐行社會責任、保障全國城市安全的重要輔助力量。隨著時代發展,協會堅持走多元化、品牌化、國際化道路,未來努力將自身建設成為政府信賴、會員依賴的國家、國際上有影響的紐帶型行業協會,肩負起國家城市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應急保障能力提高的歷史使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全國商業消防與安全協會”(英文譯名NationalCommercialFireControlandSaftyAssociation縮寫NCFC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商貿流通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專業服務機構和有關專家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與《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現依法治安,以促進商貿流通領域企、事業單位提高安全水平為目標,團結和組織社會力量,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安全運行,以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本會堅持為會員、為政府、為社會服務的義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商品流通領域消防、安全方面的調查研究,為國家制定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國家商品流通領域安全法律法規、發展規劃、標準規範的研究、項目研發和制定;
(三)收集、分析、交流安全信息,依照相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專業書籍、音像製品,建立網際網路平台。開展企業安全自律活動;
(四)組織商業消防與安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成果的研究、項目研發、評價、展銷和推廣套用,開展相關技術服務,推動商業安全科技創新;
(五)總結、推廣商貿流通領域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制定、發布相關協會標準,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六)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資質認定和水平評價。組織商業消防與安全培訓及相關考核工作,組織消防安全演練活動;
(七)開展商業安全諮詢、風險評估等服務和公益性活動;
(八)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專家對行業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涉及消防與安全,進行前期論證和評估;
(九)受政府或企業委託,對相關企業安全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十)開展商業消防與安全方面的國際合作和交流活動;
(十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研究和提出政策建議,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經批准,按照相關規定,表彰先進會員單位和個人;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積極參加有關活動,支持協會工作;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優先取得協會有關資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管理信息、工作經驗、事故調查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因單位撤併、破產的,經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活動事項;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單位理事的代表因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時,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新人選,經理事會會議審議批准更換。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5年1月22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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