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應當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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