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應當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