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八屆四次會議代表提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1996年12月30日發布的一份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八屆四次會議代表提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發布單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
內容,條例,
內容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
一、浙江林浦雁等32位代表、新疆阿木冬·尼牙孜等32位代表、海南代表團、安徽崔志東等32位代表關於建議修改刑法的議案(第230、279、435、515號);貴州文明銑等32位代表、廣東、黃忠勇等32位代表關於建議加大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的議案(第137、306號)。刑法自頒布實施以來,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深刻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刑法原有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客觀需要。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了23個有關修改刑法的決定和補充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更要有力地打擊各種犯罪,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對刑法進行的修訂是必要的。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認真總結刑法實施17年來的實踐經驗,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了專家、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同時也研究借鑑了國外有關刑事法律規定,在此基礎上研究草擬了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最近又召開各有關方面和部分省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參加的大型座談會,對徵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關於打擊毒品犯罪問題,修訂草案中擬作為專節規定。刑法修訂草案已提請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
二、北京陳倫芬等32位代表、湖北齊民友等32位代表、遼寧李靖等33位代表、四川高素芳等32位代表、廣東譚盈科等43位代表、河南郭安民等32位代表關於建議制定監督法的議案(第72、110、154、177、238、347號)。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對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實行監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人大工作的一個薄弱環節。歷次全國人大會議都有代表提出議案,要求儘快制定監督法。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成立監督法起草領導小組,組織力量開展系統的調查研究,在總結各地人大開展監督工作的經驗的基礎上,確定監督法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並針對立法中的主要難點和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論證,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提出具體方案,以爭取早日提出監督法草案。
五、上海張仲禮等30位代表關於建議制定行政程式法的議案(第8號)。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十分重視行政程式方面的立法:今年的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已審議通過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程式法也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目前,對行政複議法草案國務院法制局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在研究草擬中;行政許可程式法的起草問題也在研究醞釀中。此外,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台,行政收費問題也亟待通過立法加以規範。至於將來是否需要制定一部分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尚需作進一步的研究和論證。
六、陝西蘇明等32位代表關於建議制定捐贈法的議案(第55號)。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曾向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提出過華僑捐贈法草案,後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認為應當制定一部分統一的捐贈法。目前,對該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正會同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在研究草擬之中。
七、解放軍陳達植等31位代表關於建議制定國防科研生產法的議案(第473號)。國防科研生產法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目前該法已由國防科工委牽頭,解放軍總參謀部、國家計委等部門參加草擬出草案(送審稿),尚需經國務院、中央軍委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八、海南杜碧蘭等32位代表關於建議制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議案(第434號)。制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對於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海洋資源有重要意義。該法草案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議程,建議常委會儘早審議通過。
十、西藏代表團關於建議制定宗教法的議案(第479號)。國務院有關部門自1982年起即曾考慮過宗教立法的問題,並多次徵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法律委員會認為,從目前情況看,制定宗教法的條件尚不成熟。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該法的立法前期調查、研究和論證,待條件成熟時再研究起草。
十一、四川高素芳等32位代表關於建議制定行政監察法的議案(第174號)。行政監察法草案已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初步審議。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和地方、部門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向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
十二、陝西馬大謀等31位代表關於建議制定出版法的議案(第20號)。出版法草案曾列入1994年10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議程,委員們在審議中對該法提出了不同意見。國務院經研究認為,可以先頒布行政法規,待時機成熟時再制定法律。目前,國務院已將關於出版法的議案撤回。
十三、陝西賀桂梅等32位代表、福建要煥年等32位代表關於建議制定職業教育法的議案(第23號、552號);山西代表團關於建議修改統計法的議案(第458號)。職業教育法和統計法修正案已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請審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
19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