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辦事暫行章程,指清末責任內閣。宣統三年(1911)由憲政編查館擬定奏準頒行試辦,共十四條。
此內閣指清末責任內閣。宣統三年(1911)由憲政編查館擬定奏準頒行試辦,共十四條。第一條規定內閣總理大臣、內閣協辦大臣員額;第二條規定內閣設政事堂事宜;第三條規定內閣協理大臣之事權;第四條至第十一條均系有關皇帝召見,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及各部大臣、各省將軍督撫入對奏事、帶領引見、值班等事項之辦事程式及規制;第十二條明定此項章程施行之日,舊設內閣及軍機處、內閣會議政務處一律候旨裁撤。第十三、十四條為附則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