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承擔依法對民間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組織指導全縣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監督實施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兵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全縣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落實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政策;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落實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協調跨縣之間救助管理工作。
負責落實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縣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邊界糾紛,參與處理因邊界線引起的資源糾紛;負責創建平安邊界工作。
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指導社會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負責落實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變更、年檢、統計和新辦福利企業的驗收報批;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和各類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社會捐助和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孤兒、殘疾人和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落實婚姻管理法規,推進婚俗改革;承擔全縣婚姻登記工作;負責組織落實殯葬管理法規,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兒童收養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組織協調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檔案;負責全縣綜合性民政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文秘、黨建、紀檢監察、人事、勞動、計畫生育、文明單位建設、依法行政、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宣傳、檔案、保衛、保密和機關行政後勤工作。
優撫安置股
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兵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全縣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負責組織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落實軍休人員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全縣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待分配期間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復員退伍士兵穩定工作。
救災救濟股
承擔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全縣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擔省、市、縣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承擔救災捐贈和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縣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農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負責農村救濟對象的救濟、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調查、審批和資金髮放。
區劃地名股
研究全縣行政區劃總體布局,擬訂鄉改鎮的預測規劃;負責全縣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監督行政區劃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和地名管理法規、規範性檔案的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編輯地名志、地名圖、書,審核各類公開或內部出版物中的地名;建立和管理地名檔案。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負責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和城市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負責推動村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縣農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縣社區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社會福利和慈善股
組織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規定;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管理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全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調查摸底、審批和低保金髮放工作;負責指導福利企業的變更、年檢、統計和新辦福利企業的驗收報批工作;指導慈善工作和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殘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