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二、整治目標,三、職責分工,四、整治措施,
一、總體要求
緊密圍繞“防風險、保全全、促發展”的目標任務,持續強化長效監管機制,落實安全責任,進一步提升獸藥質量安全和合理使用獸藥水平,切實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
二、整治目標
完成獸藥生產環節追溯系統建設,全面實施獸藥“二維碼”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系統”的使用,強化獸藥全程可追溯管理,實現對假劣獸藥的源頭打擊;獸藥生產、經營行為得到進一步規範,違規的獸藥標籤說明書得到清理;非法制售假劣獸藥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規模養殖場(基地)建立完善的獸藥使用記錄,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從源頭控制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
三、職責分工
自治區獸醫局負責全區的獸藥監管和督查工作。重點做好整治方案的制定,全區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的督查,組織飛行檢查,對存在問題的通報,跨地區案件的協調或處理,監管人員的培訓;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盟市、旗縣獸醫局負責轄區內獸藥生產企業、獸藥經營企業、規模養殖場獸藥使用的監管。重點做好轄區內獸藥市場的監督檢查,獸藥質量監督抽檢的抽樣,獸藥違法案件處理或移送,追溯假劣獸藥證據的收集上報等工作;自治區、赤峰市、通遼市獸藥監察所負責獸藥質量檢驗、獸藥殘留檢測工作,以及不合格獸藥的確認工作。對監管不力的責任人及其單位的負責人進行通報、約談。
四、整治措施
(一)規範獸藥生產行為
對獸藥生產企業繼續實行飛行檢查和巡查制度。自治區獸醫局對獸藥生產企業組織飛行檢查。各盟市獸醫局負責組織日常監管,重點核查生產企業採購、生產、檢驗和銷售記錄與生產現場、庫存原料、成品的一致性;獸藥產品有無違法添加;標籤說明書是否規範;是否按規定實施“二維碼”。在檢查中發現違法添加等行為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關於從重處罰規定(農業部公告第2071號)嚴肅查處。
(二)規範獸藥經營行為
1.繼續強化獸藥質量追溯體系建設。採取倒查方式對獸藥經營企業“獸藥經營管理信息系統”購銷錄入情況進行核查,對錄入不真實、不規範、不完整以及無有效的獸藥購進憑證等不符合GSP要求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給於責令停止獸藥經營活動,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同時,將無購藥憑證的獸藥產品封存扣押,進行質量檢驗。
2.強化獸藥監督抽檢,加大檢打聯動力度。自治區獸醫局對檢驗不合格的獸藥產品給相關盟市下達督辦單。各盟市、旗縣獸醫局要及時組織獸藥執法機構依法立案查處,對非法產品一律清繳銷毀。在查處中,從獸藥購貨票入手,查清假劣獸藥的來源,追蹤非法產品供貨渠道。凡因獸藥經營企業未提供獸藥購貨票或購貨票無批號等信息不全而無法進行追溯的,給予行政處罰或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處理,並按時限上報查處結果。
3.清理不規範的獸藥標籤說明書產品。對照《獸藥標籤說明書範本》,重點核查獸藥產品標籤說明書的獸藥名稱、主要成分、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是否與範本一致,用語是否規範。凡發現適應症或功能主治與範本不一致的,按假獸藥處理。獸藥產品標籤說明書未經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後再犯的,屬於《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假獸藥處罰。
4.嚴格執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標識制度、獸用處方藥經營制度、獸醫處方權制度。要求經營企業將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分區或分櫃擺放,不得採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獸用處方藥,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註冊執業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督促轄區內獸藥經營企業和養殖企業認真執行處方藥管理制度,憑註冊執業獸醫開具的處方購買使用處方藥和憑鄉村獸醫登記證購買使用《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第二項所列獸藥。
自治區將組織全區獸藥監管部門,以倒查的方式,以獸藥質量追溯體系建設、不規範標籤說明書的清理、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獸用抗菌藥物的監管等為重點,開展盟市互查活動。
(三)規範獸藥使用行為
1.做好宣傳工作,提高養殖人員的質量意識。以發放宣傳資料、培訓等方式,督促規模養殖場(戶、基地)相關從業人員學習,普及安全用藥知識,科學、規範、合理使用獸藥。
2.建立健全獸藥使用記錄,嚴厲查處違規使用獸藥行為。各盟市、旗縣獸醫局要監督指導規模養殖場建立獸藥使用記錄,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嚴厲查處直接使用原料藥、人用藥以及來歷不明、標籤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獸藥產品,嚴查代購代銷獸藥與畜禽種苗搭配銷售等違規行為。
3.全面開展違禁藥品、精神藥品、激素類等藥品的清查,不留死角。對於不規範使用抗菌藥行為,依法嚴厲查處。繼續加大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力度,對殘留超標或陽性動物及其產品要進行追溯和查處。
(四)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疫苗的管理
1.各級獸醫局要加強獸用生物製品供應管理。加大對各級動物疫控機構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動物疫控機構獸用生物製品儲存、運輸的冷藏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分發、供應記錄內容及其填寫是否規範等。
2.規範新生物製品的臨床試驗。未經農業部批准不得在我區進行臨床實驗;經批准的臨床試驗,嚴格執行批准的試驗方案。對未經農業部批准以田間試驗、區域試驗等形式,非法制售獸用生物製品的行為,嚴肅查處。
五、工作進度
(一)實施階段
2016年3月,各地啟動《整治方案》,及時組織相關執法人員學習,公布獸藥打假舉報電話,並按要求開展工作;2016年11月,完成本轄區獸藥市場整治工作。
各盟市獸醫局在每月10日前,將本盟市上月的獸藥市場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按統一要求(附屬檔案),用電子版上報自治區獸醫局。
(二)總結階段
2016年11月底前,各地總結工作,並向自治區獸醫局上報全年整治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措施、查處成效(必須包含查處成效的各項量化指標)、存在的問題等。2016年12月,自治區完成整治工作總結,並進行全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