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7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文史研究館召開館長辦公會,討論並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文史研究館館員履職規則(試行)》。《履職規則》共八章二十三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館員履職,建立職責明確、協調統一、組織有序的工作機制,提高館員履職效率和質量,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自治區文史研究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內政辦發〔2012〕5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高舉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旗幟,確保館員履職有利於黨和政府同知識界、文化藝術界的聯繫,有利於促進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展,有利於鞏固和壯大黨的愛國統一戰線。
第三條內蒙古自治區文史研究館實行館員個人履職與集體履職相結合,以個人履職為主的工作機制。文史研究館館長、副館長及職能處室按分工為館員履職提供必要的條件與服務。
第二章 工作原則
第四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館員編史修志、著書立說;詩書畫印、文論樂舞;國是諮詢、建言獻策;統戰聯誼、文化交流的成果真實、準確、全面、客觀,經得起檢驗。
第五條 堅持館員選聘條件原則。增強社會責任感,樹立館員良好形象,始終堅持“德、才、望”兼備的標準。
第六條 堅持團結協作原則。既要獨立研創,又要善於合作,既要從容淡定,又要以為求位。
第七條 堅持權利和義務同等原則。履職盡責,樂於奉獻。
第八條 堅持尊重和支持文史研究館管理的原則。做構建和諧有為文史研究館的模範。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館員工作職責主要是參政諮詢、文史研究、藝術創作、統戰聯誼及對外文化交流。
(一)參政諮詢
1.堅持個人理論學習,參加集體學習,列席政協全體會議和政府相關會議,參與政府年度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修改討論。
2.注重了解和掌握國情、區情及自治區文化藝術、文史研究館事業發展歷史和發展動態。
3.針對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提出年度調研課題,開展調查研究,以《館員建議》形式,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對策建議。
(二)文史研究
1.制定個人文史研究近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2.重大文史研究項目方案提交文史研究館文史研究組織處資料庫備案,通過立項後列入文史研究館文史研究支持計畫。重要成果發布,納入文史研究館年度工作計畫。
3.參加文史研究館組織的文史研究成果發布、研討及調研考察等活動。
4.新聘館員應向文史研究館遞交本人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用以館藏。
5.館員應每年向文史研究館遞交一份研究成果。
(三)藝術創作
1.制定個人藝術創作近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2.重大藝術創作項目方案提交文史研究館藝術創作組織處資料庫備案。通過立項後列入文史研究館藝術創作支持計畫。重要成果展示,納入文史研究館年度工作計畫。
3.參加文史研究館組織的藝術創作、調研採風及“文化下鄉”活動。
4.新聘館員應向文史研究館遞交本人有代表性藝術作品原件用以館藏。
5.館員應每年向文史研究館遞交至少一幅藝術作品原件。
(四)統戰聯誼及對外文化交流
1.認真貫徹落實黨的統戰工作方針政策,正確認識文史研究館統戰性、榮譽性、諮詢性工作性質,積極發揮文化統戰作用,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參加黨委、政府組織統戰工作會議和統戰聯誼活動。
3.參加文史研究館組織的“社會調查”、“書畫筆會”“愛心捐贈”、“賑災義賣”等社會公益活動。
4.參加文史研究館組織開展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第十條 館員每年年底需向文史研究館遞交個人年度工作總結,屆時參加文史研究館年度工作會議。
第十一條 館員應完成文史研究館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 館員開展工作對口聯繫處室。
(一)開展參政諮詢方面的工作與辦公室聯繫;開展文史研究方面的工作與文史研究組織處聯繫;開展藝術創作方面的工作與藝術創作組織處聯繫;開展統戰聯誼方面的工作與辦公室聯繫;利用全國文史書畫研究北方基地開展活動及行政事務方面的工作與基地管理處(行政處)聯繫。
(二)館員隨時可與館長、副館長、巡視員、副巡視員洽談工作。
第五章 工作建議與批評權
第十三條 館員擁有對文史研究館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安排的建議權。
第十四條 館員擁有對文史研究館及職能處室業務工作組織、協調、管理、服務不利的批評權。
第十五條 館員建議、批評被採納,文史研究館給予建議、批評者表揚與獎勵。
第六章 工作待遇
第十六條 館員享有的工作待遇。
(一)館員可在文史研究館辦公室閱讀規定範圍內的檔案,借閱館藏圖書、圖片及影像資料;
(二)館員重點文史研究、藝術創作項目經立項列入文史研究館研創支持計畫;
(三)館員按規定參加文史研究館組織開展的工作與活動產生的費用由文史研究館列支;
(四)館員享有限量年度交通補貼。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 館員應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珍惜榮譽,維護稱謂。
第十八條 館員不坐班,日常工作、學習、生活實行屬地(單位)與文史研究館共同管理制度,具體採取問訪、約談、通報、召集、組織、協調等形式實施。
第十九條 館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文史研究館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後給予解聘,並書面通知解聘館員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一)不再符合館員聘任條件的;
(二)無故不履行職責,經文史研究館督促仍不改正的;
(三)從事與館員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經常無故不參加文史研究館組織活動的;
(五)連續三年無故拒交研究成果或藝術作品的;
(六)其他應當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條 館員可以向文史研究館申請辭聘。館員申請辭聘的,由文史研究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書面通知辭聘館員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文史研究館研究員履職參照本規則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4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內蒙古自治區文史研究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