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性收費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嚴格秉公執法,切實落實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杜絕有可能在行政性收費管理中的腐敗行為,根據自治區實際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5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11-13
【生效日期】2001-1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性收費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嚴格秉公執法,切實落實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杜絕有可能在行政性收費管理中的腐敗行為,根據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性收費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性收費必須是經國家計委、財政部和自治區人大、政府批准,自治區財政廳立項,發展計畫委員會核准的領取收費許可證的項目。
第三條收費項目公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將所有行政性收費項目必須是經國家計委、財政部和自治區人大、政府批准,自治區財政廳立項,發展計畫委員會核准。
並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所有收費項目及收費依據應當公示
第四條收費標準公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執行的行政性收費項目的標準,必須是經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各項收費標準都必須在確定的比例和定額中收取,未履行相關批准手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不得隨意減免。
第五條收費範圍公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每一項行政收費所適用的範圍必須以公示和建立《繳費手冊》等形式告知管理相對人。不得任意擴大收費範圍或變相擴大收費範圍。
第六條收費政策公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加強對行政性收費的管理,並對涉及行政性收費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實行公示或者公告。國家、自治區新批准增加或減少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範圍必須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公示或者公告。
第七條收費程式公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規定,認真實行行政性收費“三分離”(定費與收費分離,收費與管理分離,管理與定費分離)和罰繳分離。各項行政性收費的核定、審查、批准和收繳等辦法、程式必須公開,建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收費監督機制,不得將定費、收費、管理集中在少數人手中。
第八條加強監督。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設立舉報、投訴電話,認真接待民眾的來信來訪,聘請義務監督員,定期開展行風評議,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落實責任制。實行“四定三管兩追究”。“四定”即,定崗,明確工作崗位;定職,明確工作職能;定責,明確工作責任;定時,明確在環節中工作行為的時限;“三管”即行行政性收費工作中的管戶、管費、管查,明確職責範圍並進行嚴格考核;“兩追究”即對行政性收費、管理人員的涉費失職行為,連帶有關所長追究責任。
第十條建立分類稽查制度。根據收費稽查工作的特點,將稽查分為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三類,日常稽查是對繳費對象的費率、費款的核定情況進行常規檢查;專項稽查是針對特定行業或某類繳費人進行的重點檢查;專案稽查是根據舉報或者前兩類稽查發現的違反收費規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的個案檢查。要依託計算機管理和經濟戶口管理的先進手段和新型模式建立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規範化稽查流程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建立分層稽查體系。建立以自治區直屬稽查分局、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旗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三級稽查體系。旗縣(區)分局一級稽查主要負責根據實際進行的日常稽查,並輔以專項稽查;盟市局一級稽查主要負責專項稽查和一般案件的專案稽查;自治區局直屬三個稽查局側重於大要案件和重大民眾舉報案件的稽查及指導和協調下一級稽查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堅持“公開、透明、勤政、高效”的原則,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辦事大廳(視窗)統一設制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收費項目表等,以最直接、最透明的方式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費管理的各項政策、法規告知相對人。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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