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元上都遺址的保護,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元上都遺址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6-5-30
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

(2016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元上都遺址的保護,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元上都遺址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元上都遺址是指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正藍旗和多倫縣境內的以元上都都城遺址為核心的文物遺存,包括城址、祭祀遺址、墓葬區以及行宮遺址。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元上都遺址及其周邊生態、人文環境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四條 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 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應當納入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及遺址所在地旗縣的國民經
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元上都遺址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和國際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籌集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經費。
第七條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負責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承擔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具體工作;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業、林業和旅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是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並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具體組織實施《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和《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規劃》;
(二)組織編制各類專項規劃;
(三)對涉及元上都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四)建立健全保護元上都遺址檔案和各項規章制度;
(五)配合文物考古單位對元上都遺址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
(六)負責元上都遺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護和宣傳展示工作,開展有關學術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負責對元上都遺址各類遺產要素的日常監測、定期維護,並建立日誌;
(八)建立元上都遺址安全保護的應急預案;
(九)依法查處破壞元上都遺址及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十)其他與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工作。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元上都遺址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元上都遺址及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以及科學研究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章 保護
第十一條 元上都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自然環境:
(一)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宮城、皇城、外城、關廂、鐵幡竿渠、東涼亭及羊群廟祭祀遺址、臥牛石墓地、砧子山墓地、一棵樹墓地等;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與元上都遺址相關的祭敖包、民歌、傳說、蒙古語標準音等;
(三)自然環境包括上都河水系、龍崗山和金蓮川草原以及區域內濕地、沙地、森林、草原、湖泊等。
第十二條 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元上都遺址作出標誌說明,標誌說明包括元上都遺址的名稱、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管理機構等內容,並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世界遺產標誌圖案。
第十四條 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等各類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規劃》。
元上都遺址的專項規劃及界線和功能區域不得隨意變更;確須變更的,應當經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元上都遺址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鄉村規劃,凡涉及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應當符合《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規劃》。
第十六條 元上都遺址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第十七條 元上都遺址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元上都遺址的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工程、安全技術防範工程和監測工程等重大保護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技術方案並經過專家論證後,由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向上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批准。
第十八條 元上都遺址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各項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制度。
第十九條 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和《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規劃》規定的要求,並在體量、規模、色調、造型、風格等方面與遺址的景觀相協調。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應當經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在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以及開展相關科學研究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向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內已經開墾的草原,應當退耕還草。
建設控制地帶內原居住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堅持草畜平衡,不得超載過牧。
第二十二條 在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除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文物保護工程和必要的保護設施、遊客服務設施建設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誌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
(二)擅自進行採礦、采土、采砂、採石等活動;
(三)從事產生工業粉塵、廢氣、廢渣、廢水、噪聲等環境污染的生產活動;
(四)砍伐或者損壞樹木、挖掘藥材及採集動植物標本等活動;
(五)圍堵填塞河道、填埋排乾濕地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地質地貌的行為;
(六)其他破壞、損壞文物和危害遺址的行為。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元上都遺址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視、督查;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鼓勵使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開展多學科、多部門合作的監測。
第二十五條 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應當對文物本體保護狀況、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自然、人為變化、周邊地區開發對文物本體的影響、遊客承載量等進行日常監測,建立監測檢查記錄檔案,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的日常監測報告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督舉報機制,及時受理公眾對破壞元上都遺址和周邊環境行為的舉報。
第二十七條 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內應當配備安防、消防、急救等設備和設施。
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保護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確保遊客、文物和環境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 在發生危及元上都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或者發現元上都遺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時,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控制措施,並向元上都遺址所在地公安部門、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九條 元上都遺址出土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經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後,由元上都遺址博物館收藏,除需要特殊保護的文物外,應當免費向公眾展示。
第三十條 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應當運用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宣傳展示工作,提升元上都遺址世界文化遺產品牌價值。
第三十一條 在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設服務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原則。
鼓勵當地居民從事與元上都遺址有關的旅遊服務業。
第三十二條 元上都遺址應當嚴格控制環境容量和遊客接待規模,適度發展元上都遺址旅遊,並為遊客配備無障礙設施和必要的醫療服務等設施。
第三十三條 在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專業錄像或者專業攝影,應當確保文物和環境安全;需要相關部門批准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誌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的,由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六條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挪用保護經費的;
(二)因不負責任造成元上都遺址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三)隨意變更元上都遺址的各項規劃及界限和功能區域的;
(四)對檢舉、控告破壞元上都遺址及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受理或者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元上都遺址是中國北方草原著名的元代都城遺址,位於內蒙古正藍旗和多倫縣境內。遺址包括主要有城址、驛站遺址、祭祀遺址及元上都城址相關墓地等類型,其中重要遺址有上都城遺址(占地672.1公頃)、羊群廟祭祀遺址(占地221.3公頃)、砧子山墓葬區(占地64.08公頃)、臥牛石墓葬區(占地57.04公頃)、一棵樹墓葬區(占地157.90公頃)、東涼亭(白城子)遺址(占地16.04公頃)、四郎城古城(金桓州城)(占地125.36公頃)。
1988年,元上都遺址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2年6月29日,第36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元上都遺址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目前,元上都遺址是我區唯一的世界文化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有關要求,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所有遺產必須有長期的、充分的規範性立法措施確保其存在和得到保護。為了更好的保護管理元上都遺址,履行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承諾,亟需制定《條例》。
二、條例起草過程
2014年年初,自治區黨委、政府、政協將“元上都遺址申遺後管理體制和法規建設”列為專題協商議題;2014年底,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將《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列入2015年立法計畫,錫盟行署作為起草單位,經過實地調研,形成了《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送審稿)》;自治區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會同錫盟行署和自治區文物局等部門,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徵求意見稿後,廣泛徵求了各相關委辦廳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針對反饋意見,自治區法制辦會同錫盟行署和自治區文物局進行了多次討論、修改,並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現在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元上都遺址的保護
元上都遺址保護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內容,《條例(草案)》對元上都遺址保護對象作了界定,並對遺址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如何進行保護作了明確規定。同時確立了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關於元上都遺址的利用
合理利用元上都遺址,能夠進一步提升元上都遺址本身的文物價值,傳承和弘揚民族文化,擴大遺址在全國乃至世界的影響。《條例(草案)》對元上都遺址出土文物的管理、展示以及在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內開設服務項目,開展旅遊活動都作了相關規定。
(三)關於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經費的財政保障問題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從元上都遺址的重要程度、財力保障實際等因素考慮,保護元上都遺址不僅僅是錫盟和正藍旗、多倫縣的職責,更是自治區的職責。因此,按照自治區財政廳的意見,《條例(草案)》將元上都遺址保護經費納入自治區、錫盟和遺址所在地旗縣三級預算予以保障。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5月26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局進行了協商,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5月2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修改。常委會側重聯繫委員、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錫林郭勒盟工委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文化廳、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規定了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的職責。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建立相關檔案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第四項修改為:“建立健全保護元上都遺址檔案和各項規章制度”。〔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九條〕
二、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項列舉了元上都遺址保護對象中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四郎城古城”改為“侍郎城古城”。據了解,“侍郎城”為古時稱謂,現約定俗成為“四郎城”,當地的嘎查也以“四郎城嘎查”命名。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既然該古城名稱存有異議,目前一時也難以界定,且其並非遺址保護的核心內容,同時,元上都遺址中的物質文化遺產除了條例所列之外,還有很多內容未能一一列舉,建議刪去“四郎城古城”的表述,將該項修改為:“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宮城、皇城、外城、關廂、鐵幡竿渠、東涼亭及羊群廟祭祀遺址、臥牛石墓地、砧子山墓地、一棵樹墓地等”。〔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元上都遺址的管理主體改為所在地旗縣,有的建議進一步明確錫盟公署主要職責。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條例在起草過程中對管理體制進行了反覆研究論證,最終自治區政府確立了由錫盟公署負責、旗縣配合管理的管理體制,具體工作由遺產管理局負責。這種管理體制既是多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也符合上位法的規定。錫盟公署作為管理主體,其職責涉及保護、管理和利用的方方面面,難以一一明示。因此,建議維持現在的表述。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7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5年11月25日,分組審議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適應元上都遺址保護的需要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文化廳有關同志組成調研組,就條例(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赴區內外進行了立法調研;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邀請有關專家和部門負責同志就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進行論證;將條例(草案)在新聞媒體上全文刊登,公開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同時,向所有自治區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書面徵求了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文化廳、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局等部門就條例(草案)的修改進行了座談,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立法調研情況、立法論證意見和其他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5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法制辦、文化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條例(草案)第一條對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進行了規範。根據調研、論證意見和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立法依據中的“《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同時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傳承人類文明”的內容,將該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元上都遺址的保護,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元上都遺址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一條〕
二、在調研和論證過程中,相關部門及專家建議明確元上都遺址的具體位置和範圍。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即:“元上都遺址是指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正藍旗和多倫縣境內的以元上都都城遺址為核心的文物遺存,包括城址、祭祀遺址、墓葬區以及行宮遺址。”〔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三、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了元上都遺址各相關部門在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中的職責。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相關單位中增加“民委”;有的專家建議對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及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人民政府的職責應分層次表述。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為一條三款,即:“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負責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承擔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具體工作;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業、林業和旅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四、條例(草案)多處提及《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但對其作用和修改程式未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即:“《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是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並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五、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了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的職責。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提出,在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項“編制各類專項規劃”前增加“組織”;在第七項“日常監測”後增加“及定期維護”。有的立法諮詢顧問認為條例(草案)應授予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執法權。根據上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組織編制各類專項規劃”;第七項修改為“負責對元上都遺址各類遺產要素的日常監測、定期維護,並建立日誌”;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九項:“依法查處破壞元上都遺址及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六、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了元上都遺址的保護對象。根據各方面意見,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參照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和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該條第一項中增加“臥牛石墓地”,將“舊桓州城”改為“四郎城古城”。在該條第二項中,將“敖包及其傳統祭祀”改為“祭敖包”,將“蒙古標準語”改為“蒙古語標準音”。〔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七、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執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建議修改為以總體規劃中劃定的範圍為準。根據這一意見並參照有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八、條例(草案)第十六、十七、十八條對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進行了規定。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對第十六、十七、十八條提出了文字表述修改意見。根據這一意見並參照上位法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並修改為:“在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除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文物保護工程和必要的保護設施、遊客服務設施建設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刪去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一、三款,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後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合併為一條兩款,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即:“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應當經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二十二條〕
九、條例(草案)第二十二、二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禁止行為。審議、審查和座談、論證過程中,各方面都對具體內容提出了修改意見,認為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禁止行為在保護範圍內同樣應予禁止。根據以上意見,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兩條合併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在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污損破壞標誌說明、界樁等保護設施;(二)擅自進行採礦、采土、采砂、採石等活動;(三)從事產生工業粉塵、廢氣、廢渣、廢水、噪聲等環境污染的生產活動;(四)砍伐或者損壞樹木、挖掘藥材及採集動植物標本等活動;(五)圍堵填塞河道、填埋排乾濕地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地質地貌的行為;(六)其他破壞、損壞文物和危害遺址的行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十、條例(草案)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條對在元上都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鑒於這些規定,有的與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重複,有的與條例(草案)的設定行為不對應,且該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這三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個別條款和條文表述作了修改、調整、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6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相關報導

內蒙古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自此,世界文化遺產元上都遺址保護有了立法規範。
元上都位於內蒙古正藍旗草原,公元1260年,元世祖忽必烈建都於此。元上都是世界草原遊牧民族建立的為數不多的幾座都城之一,2012年,元上都遺址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首次以地方法規的方式明確了元上都遺址的具體位置與範圍。根據條例,元上都遺址是指位於內蒙古錫林郭勒盟正藍旗和多倫縣境內的元上都都城遺址為核心的文物遺存,包括城址、祭祀遺址、墓葬區、行宮遺址等。
同時,與元上都相關的祭敖包、民歌、傳說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龍崗山、上都河水系等位於元上都區域內的濕地、草原、森林等自然環境均被界定為保護對象。
條例規定,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範圍內只能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文物保護工程和必要的保護設施、遊客服務設施建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爆破、鑽探、採礦、采土等多種活動。
《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將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